工程合同管理的监理办法

本文介绍了工程合同管理的监理办法相关内容,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参考。

一、合同管理的任务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的核心基础,合同管理的任务是合同分析,建立合同数据档案,实施合同监督,加强索赔管理,正确处理工程暂停和复工,工程变更、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合同争议和调解、合同的解除。二、合同管理的原则与内容1、合同管理的原则(1)合同管理在工程实施的全过程中,无论是业主、施工单位、设计还是监理单位都必须遵守全面履行的原则和实际履行的原则,切实维护合同严肃性、权威性,各方都应做到“重合同、守信用”,使得工程实施始终处于良好的在合同约束下的管理状态之中。(2)监理工程师还应采取预控在先,深入调查的方法,经常跟踪合同执行情况和施工中有违反合同的问题,及时通过不同方式(如会议、发通知、函件)督促和纠正施工单位、业主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和提前向业主和施工单位发出预示,防止各方行为有偏离合同事件的发生。2、合同管理的内容(1)工程进度、质量、造价的管理;(2)工程暂停及复工的管理;(3)工程延期管理;(4)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的控制和管理。3、合同管理的程序与方法(1)协助业主进行合同总体策划;(2)审查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3)对合同事件的分析;(4)合同履行中的监督与控制。4、索赔与反索赔措施(1)本工程引起索赔的原因业主未按时提供合同的施工条件;工程实际地质条件与合同规定不一致;设计变更;不可抗力因素;业主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物价上涨;甲供产品设备供应滞后;承包商违约。(2)对索赔处理的原则公正原则;及时履行职责的原则;协商一致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3)索赔与反索赔措施预测和分析导致索赔的原因和可能性,总监理工程师应熟悉合同文件,抓住易产生索赔的条款进行预控制,另一方面由于监理在实施监理任务的过程中,可能有些工作漏洞或失误,这就要求监理工作应全面及时,防止自己的不当行为给合同双方带来索赔的机会。通过有效的合同管理,减少索赔事件发生。监理工程师要以积极的态度和主动的精神管理好工作,为业主和承包商提供符合和超过国家标准的服务。在施工中,监理行为是双方的纽带,应做好协调、缓冲工作,为双方建立一个良好的合作氛围,通常合同实施越顺利,双方合作得越好,索赔事件越少,且越易于解决。以主动控制为主,主动控制与被动控制相结合。在进行合同管理过程中,要以主动控制为主,详细调查,识别风险,用科学的方法控制计划,高质量地做好组织工作。在控制过程中将主动控制和被动控制紧密地结合起来,在加大主动控制在控制过程中的比例的同时,进行定期、连续的被动控制。公正地处理和解决索赔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索赔合理解决不仅符合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目标,而且符合工程总目标。索赔的合理解决,是指承包商得到按合同规定的合理补偿,而业主又不超额支付,合同双方都心服口服,对解决结果满意,连续保持友好的合作关系。(4)索赔事件的分类与界定:一般地讲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事件在具备下列情况时,监理工程师可依据合同约定予以受理。战争、外敌入侵、恶劣灾害性天气、地震、暴乱、叛乱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业主延迟提交设计图纸和不按合同规定以及经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及所必须及时提供施工场地由此而未能按期动工,引起施工方费用增加。提供的红线桩和放线资料不准造成损失的。由于国家政策、法规更改而引起的费用增加。因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属于施工方责任全部或部分工程暂停,施工所采取的妥善保护而导致的额外费用的支出;凡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或不属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必须进行检验的材料、设备等,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已经验收批准覆盖的工程又要求开挖或穿孔(复验且查明符合相关规定)为此而支出的费用。施工现场发现文物、古迹、化石等为保护和处理而支付的费用。由于施工单位对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变更工程计量单位和数量不满而重新增减计量的费用。由于取消某些项目造成施工单位额外的费用。施工单位违约给业主造成的工期损失、产品使用功能损失和因工期延误造成业主管理费用增大支出的。(5)、索赔的管理索赔事件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发生20天内向业主、监理发索赔通知),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索赔意向和有关索赔事件及费用的详实资料和证明。索赔事件终止后,施工单位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正式《费用索赔申请表》。如果未按上述要求进行索赔,监理工程师则视为对方放弃索赔权利而不再受理。(6)对索赔事件的审查与评估索赔过程必须符合程序和时限的要求(业主10天内予以批准),否则可要求承包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10天内未予批准时,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索赔申请资料证据必须真实齐全,完备、有效。申请索赔的依据理由必须正确、充分,计算原则、方法必须合理、合法。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结果与业主、承包单位协商,协调一致后予以确认,并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此时承包单位方可按正常的支付程序办理费用索赔的支付。对于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应由争议方面通知项目监理部请求予以调解。监理工程师收到争议通知后,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调查和取证,与双方协商一致后做出决定;如果业主或施工单位在合同规定时限内对监理工程师做出的争议调解决定未提出异议,则三方应将此决定作为最后决定,必须认真执行;如果业主或施工单位不同意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可按合同约定程序解决。在争议解决过程中、甚至在仲裁(诉讼)期间、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继续施工。5、工程延期(1)减少工程延期发生的预控措施工程延误的原因;业主及监理原因引起的;承包商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预控措施对于业主及监理原因引起的;合同严密,法律性强,时间、内容具体,便于操作;按照合同要求提供承包商合格的场地条件,做了“三通一平”工作;认真审核设计文件,力求无差错;按时提供合同约定的合格的建筑材料;按时支付工程款项;及时组织基础、主体结构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及时解决承包商提出的各种问题;对于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审核施工组织方案,落实劳动力、材料和资金;主动做好安全工作;主动控制施工质量,避免返工;对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加强预测;尽量避开;妥善保护好已完项目工程。(2)工程延期管理办法当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延期的要求符合施工合同文件规定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可在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延期申请表并经过审查后,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并通报建设单位。当承包单位提交最终的工程延期申请表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复查工程延期及临时延期情况,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项目监理机构在做出临时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的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工程延期时,应依下列情况确定批准工程延期的时间: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延期的约定;工期拖延和影响工期事件的事实和程度;影响工期事件对工期影响的量化程度;工程延期造成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监理规范的规定处理。当承包单位未能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的工期竣工交付造成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从承包单位应得款项中扣除延期损害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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