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出台《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近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出台《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明确中标单位可采用银行履约保函等缴纳履约保证金。

近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出台《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明确中标单位可采用银行履约保函等缴纳履约保证金。

工程履约保证金,是指为保证该处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由中标单位按中标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的、作为保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资金。

办法规定,中标单位可采用现金、银行履约保函、履约保证保险、履约担保保函的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合同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可以分年度或工程形象进度缴纳。

合同签订后4个月,若因征迁、规划调整、政策变化等发包人原因中标单位无法进场施工的(或服务合同不能履约的),可由中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业务科室牵头会同综合科整理无法进场(或服务不能履约)资料,签署意见并报请处党组会批准后,按照处履约保证金退还流程审批退还。待具备开工条件后,由业务科室负责督促中标单位在复工后15日内重新缴纳履约保证金,否则业务科室应停止签批除人工费以外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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