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本文介绍了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相关内容,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参考。

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
[2002]豫防办148号
关于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试行竣工
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郑州铁路局人防办公室: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具有特殊专业性,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决定在我省对人防建设工程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河南省人防办公室是本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部门,各省辖市、省直、郑州铁路局人防办公室做好本辖区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配合工作。
二、河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受河南省人防办公室委托,具体实施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三、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自2003年1月1日起试行。凡2003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人防建设工程均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同时质量监督站不再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四、豫防办[2001]133号文件同时废止。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区)人防办公室批准建设(含扩建、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国家人防办公室批准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按国家人防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四)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核定合格质量等级,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有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
(六)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
(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九)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五条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工程完工,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二)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报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核查,并将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省人防质量监督站应当场核查该工程竣工验收十项条件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按下列要求组织竣工验收: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验收组人员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三)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四)对工程勘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管理环节的工程实物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当不能协商解决时,由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裁决。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报建日期、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验收小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开工批准文件;
(二)省、市、县(区)人防办公室关于建设人防工程的批准文件;
(三)省人防办公室或其委托的设计审查机构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四)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检测中心提供的防水检测报告;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文件;
(七)公安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认可文件;
(八)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和使用功能试验资料。
第八条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重点,主要有下列内容:
(一)工程竣工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二)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正确;
(三)工程实物质量情况及质量保证资料有无重大缺陷;
(四)竣工验收人员签字及验收文件是否齐全,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要质量责任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质量终身责任制档案是否建立。对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工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部门提交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报告。
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报监、开工前的质量监督情况;
(三)施工过程中重点监督部位及各次巡回抽查质量情况;
(四)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及门框墙、密闭墙、临空墙、预埋管件,染毒洗消排污系统等防护密闭重要部位的质量检查、抽查情况;
(五)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执行国家标准、质量行为及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
(六)工程竣工技术质量资料抽查意见;
(七)工程质量情况及施工中质量问题整改情况;
(八)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监督意见;
(九)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意见;
(十)监督单位、签发人、签发时间、监督人员。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质量监督工程师签发。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竣工验收报告;
(二)竣工验收报告附属文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备案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和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签发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验证文件齐全,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在备案部门存档。
第十二条违反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下列行为,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人防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一)备案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通知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继续擅自使用的;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末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三)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分项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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