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标投标
1、招标范围:⑴《招标法》规定: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国家投资、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④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⑶不招标范围:①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工程;②抢险救灾工程;③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④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的设计;⑥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进行勘察、设计或施工;⑤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⑦施工单位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⑧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招标备案前期应满足的要求:①建设工程已批准立项;②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了报建手续,并取得批准;③建设资金能满足建设工程的要求,符合规定的资金到位率;④建设用地已依法取得,并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⑤技术资料能满足招标投标的要求;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对招标人招标能力要求:①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咨询和技术管理人员;②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③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④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4、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基本条件:
①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②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能力;③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5、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在发布招标公告前,持有异议关材料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对招标文件的核查备案包括:⑴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的核查:①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②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③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⑵对招标文件的核查:①招标文件的组成是否包括招标项目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②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时,承包工作范围的合同界限是否合理。③招标文件是否有限制公平竞争的条件。
7、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体地位,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8、招标分为公开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两种招标方式在程序上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设置资格预审程序。
9、施工招标时,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的中小型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若初步设计完成后的大型复杂工程,则应采用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
10、资格预审的目的主要考察企业总体能力是否具备完成招标工作所要求的条件。资格预审文件分为资格预审须知和资格预审表格。资格预审须知内容包括招标工程概况和工作范围介绍,对投标人的基本要求和指导投标人填写资格预审文件的有关说明。资格预审表是以应答方式给出的调查文件。
11、资格预审合格条件包括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合格条件。目前采用的合格标准一是限制合格者数量;二是不限制合格者的数量,凡是满80%以上分的潜在投标人均视为合格。必要合格条件包括:法人地位、资质等级、财务状况、企业信誉、分包计划,是潜在投标人应满足的最低标准。附加合格条件是对于大型复杂项目尤其是需要专门技术、设备和经验的投标人才能完成。包括专业工程资质、特别措施或工艺特长;环境保护方针和保证体系、同类施工经验、项目经理资质、安全文明施工。对于同类工程施工经历一般以潜在投标人是否完成过招标工程同类型和同容量工程作为标准。
12、在开标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评标;①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②投标文件中的投票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法人代表印章,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③投标文件的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④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保证金和投标保函;⑤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13、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14、初评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审查各投标书是否为响应性投标,确定投标书的有效性。未作实质性响应的重大偏差包括:①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②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③投标文件记载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期限;④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标准的要求;⑤投标文件记载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⑥投标人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⑦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属于在初评阶段应该淘汰的投标书。
15、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折,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评标委员会在详评阶段对各投标书实施方案和计划进行实质评价与比较。大型工程应采用“综合评分法”和“评标价法”
16、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经过对各投标人评审后向招标人提出结论性报告,作为定标的主要依据。招标人应该依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0日内,双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作实质性修改。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双方也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7、中标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并经评审的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一种情况即指用综合评分法或评标价法进行比较后,最佳标书的投标人应为中标人。第二种情况适用于招标工作属于一般投标人均可完成的小型工程施工、采购通用的材料、购买技术指标固定、性能基本相同的定型生产的中小型设备,对满足条件的投标书主要投标价格的比较。
18、设计的优劣对工程项目建设的成败利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设计招标的特点是投标人将招标人对项目的设想变为可实施方案的竞争。设计招标应采用设计方案竞赛的方式招标。设计招标与其他招标的区别:①设计招标仅提出设计依据、工程项目应达到的技术指标、项目限定的工作范围、项目所在地的基本资料、要求完成的时间,而无具体的工作量;②提出设计构思和初步方案,并论述该方案的优点和实施计划;③不按报价高低排定标价次序;④不过分追求投标价的高低,更关注于所提供方案的技术先进性、所达到有技术指标、方案的合理性和项目对投资效益的影响。
19、设计招标评标要点:①设计方案的优劣②投入与产出经济效益比较③设计进度快慢④设计资历和社会信誉⑤报价合理。
20、监理招标的特点:①招标宗旨是对监理能力的选择;②报价在选择中居于次要地位;③邀请投标人较少。监理招标划分合同包的工作范围时通常考虑的因素包括:①工程规模;②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如将土建和安装工程的监理工作分开招标;③被监理合同的难易程度:如将采购通用建筑材料购销合同的监理工作人员并入施工监理的范围之内。
21、在审查监理投标文件不明确之处可采用澄清问题会的方式请投标人予以说明。监理评标的量化比较通常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各投标人的综合能力进行对比。监理招标侧重于:①监理单位的资质能力;②实施监理任务的计划;③派驻现场监理人员素质。
22、施工招标合同数量划分主要考虑:①施工内容的专业要求;②施工现场条件;③对工程总投资的影响;④其他因素影响。
23、综合评分法报价部分的评分可分为(1)用标底衡量;(2)用复合标底衡量;(3)无标底比较:①以最低报价为标准值:首先考察最低报价是否低于其企业成本的竞标;②以平均报价为标准值。
24、项目建设所需物资按标的物的特点分为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采购大宗建筑材料或定型批量生产的中小型设备属于买卖合同。订购非批量生产的大型复杂机组设备、特殊用途的大型非标准部件属于承揽合同。物资设备采购划分合同包主要因素包括:①有利于投标竞争;②进度与供货时间的关系;③市场供应情况;④资金计划。货物采购的评标一般采用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
四、建设工程委托监理
1、监理示范合同文本由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和专用条件组成。监理合同是纲领性文件。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外还包括:①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④双方共同签订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2、委托人的权利:⑴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⑵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利;⑶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委托人对工程规模、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认定权、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⑷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①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②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当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委托人同意;③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如果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职责与承包商串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至终止合同。
3、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⑴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⑵终止合同的权利:①委托人违约严重拖欠应付监理人员的酬金;②非监理人责任而使监理暂停的期限超过6个月以上。
4、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行使的权利:⑴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设权;⑵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①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权;②开、复工、暂停工审批权;③检查监督施工进度;④检查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⑤工程款支付与审核⑥;⑶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主持权;⑷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已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范围而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⑸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5、附加工作包括:⑴由于承包人或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⑵增加监理工作的内容和范围:如如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承包合同不能按期竣工而必须延长的监理工作时间;如采用新工艺施工部分编制质量检测合格标准等。
6、额外工作包括:⑴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面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①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②承包人施工被迫中断;③监理工程师完成确认灾害发生前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的合格和不合格部分;④指示承包人采取应急措施;⑤灾害消失后恢复施工前必要的监理准备工作。
7、监理合同的有效期自双方签订合同后,工程准备工作开始到监理人向委托人输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收到监理报酬尾款,监理合同才终止。
8、委托人义务包括;⑴负责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⑵与监理人做好协调;⑶在合理的时间签署书面决定;⑷做好协助工作:①免费向监理人员提供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设备、设施、生活条件。一般包括检测试验、测量、通讯、交通、气象、照相录像、打字复印、办公和生活用户。以属于委托人的物品和设备在监理任务完成和终止睦,监理人应将其归还委托人,如本该项由委托人提供的设备由监理人自备,则应给监理人合理的补偿。②免费向监理人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委托人所提供的职员只应从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但不对他们的失职负责。
9、监理人的义务:⑴运用合理的技能勤奋地工作,公正地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⑵派驻足够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⑶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业务的保密资料;⑷任何由委托人提供的供监理人使用的设施和物品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归还委托人;⑸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接受委托监理合同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⑺不得泄露委托人、设计单位和承包人申明的的秘密;⑻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
10、因监理过错造成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额不应超出监理酬金总额(除支税金)。
11、当一方向另一方的索赔要求不成立时,提出索赔的一方应补偿由此所导致的对方各种费用支付。
12、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因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要负监理失职的责任。监理人不对责任期以外的发生的任何事情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负责。也不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和完工时限承担责任。
12、监理合同的酬金由直接成本(①监理和监理辅助人员的工资,包括津贴、附加工资和奖金;②用于该项工程监理人员的其他开支,包括差旅费、补助费;③仪器、设备的摊销费④其他外部协作费用)、间接成本(①管理、行政和后勤人员的工资;②经营业务费,如广告费;③办公费;④交通、差旅费和办公设施费;⑤固定资产及常用工器具使用费;⑥业务培训费、图书资料费;⑦其他行政活动经费)、利润和税金构成。
13、我国现行的监理费计算方法主要有⑴监理工程的概预算的百分比计算;⑵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
14、如果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的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在21天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告终止。
15、监理人在应获得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或暂停监理业务期限超过6个月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如果在14天内未得到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在发出后42天内没有得到委托人答复,监理人可终止合同,也可自行暂停履行部分或全部监理业务。
五、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1、勘察示范合同文本(一)[0203]适用于为设计提供勘察委托任务,包括岩土、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勘察示范合同文本(二)[0204]仅涉及岩土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一)[0209]适用于民用建设工程设计的合同;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二)[0209]适用于委托专业工程的设计合同;
2、勘察合同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的现场现场条件:①落实土地征用、青苗补偿;②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③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④平整施工场地;⑤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以及水上作业船只;
3、发包人应提供的设计依据文件和资料:⑴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⑶城市规划许可证;⑷工程勘察资料;
4、项目设计要求:⑴工程范围和规模;⑵限额设计的要求;⑶设计依据的标准;⑷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满足的其他要求;
5、方案设计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预算的需要;初设应满足编制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
6、设计合同采用定金担保,合同总价的20%为定金,设计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7、设计期限是判定设计人是否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标准。除了合同约定的交付设计文件,还包括由于非设计人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经过双方补充协议确定应顺延的时间之和。如不可抗力事件、非设计原因的设计变更、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事件对设计的干扰。
8、设计合同发包人的责任:⑴提供设计依据:①按时提供设计依据文件和基础资料;②对资料的正确负责;⑵提供必要的现场条件;⑶外部协调工作:①建筑物的设计稳定、安全、可靠;②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和卫生、人防等强制要求;③设计的施工图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④不存在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其他影响;⑷其他相关工作;⑸保护设计人的知识产权;⑹遵循合理设计周期;
9、设计人的责任:⑴保证设计质量;⑵各设计阶段任务;⑶配合施工的义务:①设计交底;②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③工程验收;④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
10、发包人违约:⑴发包人违约支付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⑵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合同项目停缓建,均视为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⑶因发包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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