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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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二十多年的推行,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已成为建设行业的一种基本制度。在开展建设项目监理时,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同时良好的监承关系是项目监理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在我国现行的社会制度下,由建设监理制度而产生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的关系一直是建设行业内的一个热点话题,笔者愿从监理工程师的角度探讨如何认识及处理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的关系。

1现行建设监理制度与监理承关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的关系是建立在我国现行的建设监理制度上的,所以要认清和处理监承关系必须要正确认识建设监理制度。建设监理制度是监承关系建立的前提,也是监承关系实现的保障。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是由建设监理制度所赋予的,与建设监理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保证了这种关系的建立和实现,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的关系并不是由两者协商一致而建立的关系,按照建设监理制的规定,只要是实行工程监理,承包人就有义务接受监理,监理工程师则有权进行监理。在笔者的实际工作中,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的矛盾究其原因往往都源于对建设监理制度的错误认识。监理工程师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利而放不开手脚工作,承包人则认为实施监理多了一个“婆婆”而有一种不平衡的感觉,更有甚者认为监理是专门来挑毛病或与自己作对的。这些错误的认识经常会导致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关系的不融洽甚至矛盾。监理工程师应认识到监承关系的建立和实现是强制性的,工作起来才能名正言顺,理直气壮。同时,监理工程师还可以进一步以实际的行动表明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不仅对建设方,而且对承包人本身也有好处,因为监理工程师从侧面上促进承包方的管理水平的提高,杜绝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2工程建设合同与监承关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的关系尽管有法律法规的保障,但对每一项具体的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关系的建立也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业主在实施项目的过程中有两项重要的工作: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和选择监理工程师,签订施工合同和选择承包商。业主的这两份合同实际上也同时将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的关系具体确立下来。业主与监理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明确了业主和监理的权力和义务,特别是合同授予监理工程师的监理项目权力。承包合同中则更具体地明确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力。业主和承包人双方协商一致等于承包人实际上以合同形式接受监理,履行被监理的义务,承认了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建立的这种关系在两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以监理委托合同和施工合同为基础,只有具备述合同条件的监理关系才是正确的、正常的。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也是双方一切权力和义务的出发点。监理工程师在开展监理业务时,只能从合同出发,使用合同写明的或隐含的权力。其中对隐含权力的确定与使用,是监理水平高低的重要体现。监理工程师要不断证明,他们与承包人在地位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他们的行为也要像承包人一样符合合同条件的规定要求。所以,笔者认为要建立和保持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的良性关系,监理工程师应对全部合同内容有深刻的了解。3专业技术知识与监承关系在进行工程建设时,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在具体工作中有很多相似的地方。承包人搞项目建设离不开专业技术知识,监理工程师开展监理工作也离不开专业技术知识,而且实际上后者的要求往往更高。监理工程师要具有法律、经济、管理等知识,但这些是建立在专业技术知识之上的。很显然,工程建设中的专业技术知识可以做为建立良好监承关系的桥梁。承包人一般总愿意同熟悉工程技术的监理工程师进行交流,他们期望监理工程师确实能起到“顾问”或“咨询”的作用,并能从他们那里学到工程技术和经验。承包人欢迎监理工程师凭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对重点工序进行事前控制,因为这样既可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也可以提高承包人的经济效益。承包人会因之感谢和敬佩监理工程师,合作的积极性就会高,抵触情绪就会少。由上可见,专业技术知识是双方联系的纽带和建立良性互动的工具。4人际关系与监承关系不论是监理工程师还是承包人,说到底都具有七情六欲的人。因此监承关系最终都要归结为一种人际关系。人际关系最重要的准则是相互尊重,这也是一切良好人际关系的必要条件,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的关系也不例外。相对而言,监理工程师由于所处的地位较易获得承包人的尊重,而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尊重则往往受到忽视。笔者在实际工作中经常见到承包人报怨监理工程师的居高临下的行为,并因此产生了对立的情绪。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尊重主要体现在对其人格、利益和专业经验的尊重。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只是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同,并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另外,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出现问题时,监理工程师的出发点应是解决问题,做到就事论事,对事不对人。监理工程师也不能以简单粗暴的方式训斥对方,更不能因为承包人的某些工作失误就上纲上线。监理工程师应该尊重承包人在履行工程施工合同前提下获得的正当的合法的利润。一定的利润是吸引有实力的承包商的条件,也是做好工程的保证。监理工程师应鼓励承包人为获取利润而采取先进或独到的施工方法和技术。不能因为自己缺乏对这些技术的了解而否定承包人的创造积极性。对工程中经常出现的索赔情况,监理工程师更应独立、公正和客观地进行处理。虽然监理工程师都具有相当的经验,但并不是每一位监理工程师都比承包人的经验多,也不可能在所有方面都有经验。相反,承包人因为长期进行类似的工程施工积累了很多施工经验,这些都些都是值得监理工程师尊重和学习的。5结束语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的关系所涉及的方面很多,处理好监承关系最终有赖于建设监理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有赖于参加工程建设各方在认识上的提高。监理工程师做为监承关系的主体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监理水平,在实际工作中建立良好的监承关系,以便顺利开展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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