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管理规定》正式印发,4月21日起施行!

3月25日,宁夏住建厅制定并印发《宁夏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管理规定》,明确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首先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其次保障合理工期和造价,最后要全面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规定》自2022年4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21日。

3月25日,宁夏住建厅制定并印发《宁夏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对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规定》自2022年4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21日。

据介绍,对于广大市民关注的住宅工程质量,《规定》有三方面创新之举。

强化建设单位住宅质量保修责任。当前,住宅质量保修问题较为突出,投诉多、处理难,社会矛盾集中。部分建设单位不认真履行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第一责任人义务。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项目公司,项目结束后公司随之注销,导致质量保修主体缺失。对此,《规定》明确建设单位要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组织处理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并对造成的损失先行赔偿;建设单位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重新约定保修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企业发生注销情形下由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承接质量保修责任。

推行工程质量信息公开。住宅工程质量与购房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保障购房人对质量信息的知情权,充分发挥购房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约束作用,对保障工程质量意义重大。但是,由于买卖双方地位不对等,购房人往往难以获得房屋主要质量信息,缺乏与卖房人沟通谈判的能力。对此,《规定》提出加强质量信息公开,要求建设单位在售楼部明显位置以触摸式电子屏和橱窗展示形式对施工许可、主要使用材料及工艺做法等信息进行公示。按照户型类型在售楼部或施工现场设置1比1实体交付样板,其标准须同实际相符。

加强工程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管理。我国商品房实行预售许可制度,这有利于拓宽房地产开发融资渠道,但客观上也造成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忽视质量、侵犯购房人质量权益等问题。为切实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提高质量安全意识,确保交付质量合格的工程,《规定》提出加强工程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管理,明确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的住宅工程,应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

《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规定》共包括4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从强调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的重要意义背景为基础、完善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体系。

第二部分从准确把握建设单位首要质量安全责任内涵考虑,依法明确建设单位从事工程建设活动重点应履行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三部分从保障量大面广的住房质量角度考虑,强化分类指导,提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具体举措。

第四部分从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安全责任,激发建设单位增强质量安全意识考虑,提出建立健全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监管机制、加强建设单位监督管理等方面措施。

《规定》解决了哪些重点问题?

《规定》以落实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主线,重点解决3个方面问题。

一是围绕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不明确、不具体、权责不一致等问题,依法明确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内涵,将其归纳为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风险管理、全面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等方面。

二是围绕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不明确、质量信息不透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房屋预售轻工程质量等问题,提出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与市场监管联动机制,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推行质量信息公开等重点举措。

三是围绕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质量责任规定处罚依据不足、追责不到位等问题,健全了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监管机制,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等具体措施。

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首先,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承担着重要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必须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开工建设,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对此,《规定》提出:一是建设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开工建设。二是细化工程发包承包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其次,保障合理工期和造价。工期和造价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基础和先决条件。但是部分建设单位不顾工程建设客观规律,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任意抢工期、压造价,拖延工程款结算,严重损害工程质量安全。

对此,《规定》提出:一是保障合理工期,明确合理工期的制定、实际应用。二是保障合理造价,明确因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调整。三是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要求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建设单位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第三,全面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越健全,投入的专业人员越到位,工程质量水平往往就越高。但是由于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的缺失,不少建设单位自身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无法有效履行工程建设活动组织者的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对此,《规定》系统阐述了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一是建设单位健全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详细阐明了各专职人员配备的条件和数量要求,并明确其建立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不具备条件的可聘用专业机构。

二是强化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明确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强调了政府类投资项目在委托检测机构的要求。

三是强化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分户验收和“业主开放日”活动,明确建设单位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鼓励住宅工程开展“业主开放日”活动。

该如何确保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往往不是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实施主体,其行为具有不易察觉、隐蔽性强、取证困难等特点,难以有效追责。因此,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往往监管力度不足、处罚较难。

对此,《规定》明确,建设单位存在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信用信息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农民工保证金缴纳、消防验收或备案等手续时,将该建设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建设参与方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同时,采取公示曝光、约谈企业负责人、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全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严格项目资本金、预售资金监管以及纳入“黑名单”企业管理、限制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政策等惩戒措施。

附原文:

关于印发《宁夏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建规发〔2022〕1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压实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切实保障我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全力推进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等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宁夏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周丽娟 联系电话:0951-5179559

附件:《宁夏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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