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补助办法》正式出台,3月20日起历史建筑修缮可获最高50%修缮款补助!

2月18日,广东省惠州市正式出台《惠州市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补助办法》,明确从3月20日起,国有历史建筑修缮方面,由市级财政按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且不超出修缮总费用的50%。对于非国有历史建筑,轻微修缮由市级财政按每处1万元/年予以补助。非轻微修缮由市级财政按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一次性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月18日,广东省惠州市正式出台《惠州市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补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3月20日起,国有历史建筑修缮可获得不超出修缮总费用50%的补助,非国有历史建筑最高可获得30万元一次性补助。

《办法》中涉及的“历史建筑”是指惠州市范围内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历史建筑。据了解,自2013年以来,惠州市共公布了两批历史建筑。截至目前,惠州市共有历史建筑256处,主要为清晚期及民国建筑,特别是部分乡村祠堂类历史建筑,规模较大、工艺精湛,具有较好的历史文化保护价值。

《办法》将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分为轻微修缮和非轻微修缮。轻微修缮指在不扰动现有结构、不涉及价值要素和基本保持现状的前提下,进行的一般性工程措施及日常维护。非轻微修缮指在历史建筑发生变形、倾斜、沉降且影响使用安全及主要承重构件残损的情况下,需要采取彻底整修或者更新的工程措施。

对于上述两类修缮,在修缮前,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都可向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列入修缮补助资金计划。待按照保护规划、图则、修缮内容和技术等要求完成修缮后即可申请补助资金。

《办法》还对历史建筑修缮补助数额做了相应的规定,国有历史建筑修缮方面,由市级财政按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且不超出修缮总费用的50%。对于非国有历史建筑,轻微修缮由市级财政按每处1万元/年予以补助。非轻微修缮由市级财政按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一次性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附原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补助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2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惠州市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补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5日

惠州市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补助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明确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历史建筑是指我市范围内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历史建筑。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申报、补助资金向县、区转移支付申请、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计划编制和指导等工作。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计划编制、核实,落实补助资金的管理、发放、监督等工作。

市财政、自然资源、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类别分为轻微修缮和非轻微修缮。

(一)轻微修缮指在不扰动现有结构、不涉及价值要素和基本保持现状的前提下,进行的一般性工程措施及日常维护。包括临时加固、清洁、规整少量歪闪错乱的构件,修补少量残损,清除无价值的添加物及防渗防潮、临时修补工程、维护防灾设施等内容。

(二)非轻微修缮指在历史建筑发生变形、倾斜、沉降且影响使用安全及主要承重构件残损的情况下,需要采取彻底整修或者更新的工程措施。

第五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修缮历史建筑前可向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维护修缮补助,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县、区维护修缮补助计划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拟列入轻微修缮补助的历史建筑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确定;对拟列入非轻微修缮的历史建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现状进行现场评估、论证确定。

全市年度维护修缮补助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部门将所需维护修缮补助资金从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转移支付至县、区。

第六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保护规划、图则、修缮内容和技术等要求完成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后,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保护责任人发放补助资金。

第七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申请补助资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历史建筑权属凭证或确定为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材料;

(三)轻微修缮类别须提供修缮内容和计划,非轻微修缮类别须提供修缮设计方案和图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历史建筑补助资金标准。

(一)国有历史建筑修缮由市级财政按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且不超出修缮总费用的50%。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补助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轻微修缮由市级财政按每处1万元/年予以补助。

2.非轻微修缮由市级财政按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一次性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同一历史建筑申报非轻微修缮补助,如已领取轻微修缮补助应相应扣除已领取的补助金额。同一历史建筑非轻微修缮补助原则上十年内不得超过一次,轻微修缮每年可申请补助资金一次,因不可抗力导致再次面临损毁危险的除外。

各县、区参照本办法,安排本级财政资金对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同步予以配套补助,补助金额不得少于市级补助。

第九条 历史建筑修缮工程依法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通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相关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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