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委联合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负责,新设立化工园区应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承接列入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划的化工项目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同意,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应通过认定。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

《办法》分为总则、建设标准、园区认定、园区管理、附则5章共包括26条内容,旨在进一步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

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包含管理机构、选址布局、产业规划、安全环保、危废处理等12条要求。

园区认定的内容有3条。《办法》明确,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负责。

园区管理的内容有5条。《办法》明确,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要依法依规妥善做好未通过认定化工园区的整改或关闭以及园区内企业的监管及处置工作。

《办法》规定,新设立化工园区应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承接列入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划的化工项目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同意,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应通过认定。

《办法》同时规定,定期组织开展认定化工园区自评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以及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认定化工园区资格。

附原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应急管理部 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主管(管理)部门:

为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现将《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应急管理部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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