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园区认定
六部委联合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负责,新设立化工园区应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承接列入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划的化工项目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同意,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应通过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