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住建委、四川住建厅联合出台《川渝两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互认管理办法》

12月13日,重庆市住建委与四川省住建厅联合制定发布了《川渝两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互认管理办法》,提出需要跨地区使用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由主编单位在征得原批准部门同意后,向实施区域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实施区域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组织行业专家、主编单位等召开地方标准论证会。

12月13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出台《川渝两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互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提出,双方将充分发挥工程建设标准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前提下,遵循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共赢发展的原则,共同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据悉,需要跨地区使用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由主编单位在征得原批准部门同意后,向实施区域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实施区域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组织行业专家、主编单位等召开地方标准论证会。

论证通过的地方标准,由实施区域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若地方标准有局部修订的,应在批准发布时予以说明。

此外,跨地区实施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原则上应保持原标准主编单位不变,其主要内容不发生原则性改变,调整内容应在前言中予以说明。

对于地方标准在互认过程中的其它问题,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商解决。

附原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川渝两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标发〔2021〕298号

四川省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都市经信局、水务局、公园城市局,自贡市、乐山市水务局,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要求,推动两地工程建设标准一体化发展,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川渝两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互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1月30日

川渝两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互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充分发挥工程建设标准对住建行业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促进两地工程建设标准一体化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分别发布实施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川渝两地跨地区应用的互认工作。

第三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分别负责需要在本地区应用的地方标准互认工作。四川省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庆市各区县负责本辖区已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互认地方标准的实施监督工作。

第四条川渝两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互认工作应当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并遵循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共赢发展的原则,共同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川渝两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互认工作应符合当地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六条 需要跨地区使用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由主编单位在征得原批准部门同意后,向实施区域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实施区域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组织行业专家、主编单位等召开地方标准论证会。

第八条地方标准论证会的专家应为7人及以上奇数,专家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实行专家负责制。地方标准应由专家组成员协商一致,且无重大技术争议或原则分歧,方可同意通过论证。

第九条论证的内容包括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技术内容的地方适应性,以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等其他技术内容,且不得与国家及当地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抵触或矛盾。

第十条 论证通过的地方标准,由实施区域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若地方标准有局部修订的,应在批准发布时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地方标准由实施区域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后发布实施,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未经备案的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

第十二条 跨地区实施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原则上应保持原标准主编单位不变,其主要内容不发生原则性改变,调整内容应在前言中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地方标准的印刷、解释、实施及实施监督应严格按照当地工程建设标准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于地方标准在互认过程中的其它问题,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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