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本文介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相关内容,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参考。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自治区境内依法招标的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模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招标层级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接受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招标方式]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其招标方式与施工招标方式相一致。
第六条[监理招标具备条件]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建设工程施工监理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监理招标公告]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监理招标公告,同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在不同媒介上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一致。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人不得设定超过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人员资格要求。
第八条[申请人数量限制]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当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确定投标人。其中,工程概算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工程概算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应当不少于5个。
随机抽取合格的申请人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资格审查]工程施工监理投标人资格审查实行资格后审办法。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的内容和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以及资格评审标准、方法。
第十条[资格审查内容规定]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提出与工程项目规模不相适应或者过高的企业资质要求;
(二)规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工程施工监理业绩或者以获得本地区、本部门奖项等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
(三)针对不同投标人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
第十一条[监理取费依据]招标人监理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执行。
第十二条[投标保证金]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提交。投标保证金按照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的2%收取,不足人民币1万元的按照人民币1万元收取。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投标保证金退还投标人。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评标原则]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重点考察监理大纲、监理人员能力、企业综合实力等指标。
第十五条[评标办法的类别]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评标采取随机抽取法和综合评价法。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在45万元以下的工程原则上采用随机抽取法,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在45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采用综合评价法。(注:工程概算投资总额在1621万元时,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为45万元)
随机抽取法和综合评价法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评标细则》(附件一)。
第十六条[合格的投标人]采取随机抽取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制审查办法,对提交投标申请文件的投标人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投标人为合格的投标人。
采取综合评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制审查办法,对提交资格后审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为合格的投标人。
第十七条[投标文件的组成]随机抽取法的监理投标文件为投标申请文件;综合评价法的投标文件为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标和监理大纲三部分,分别装订成册,其中监理大纲为暗标。
第十八条[评标工作审查依据]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审查,应当严格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和办法进行,招标文件中没有载明的审查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第十九条[评审工作程序]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评标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步审查;
(二)详细审查;
第二十条[初步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的初步评审,并逐项列出各投标文件存在的全部偏差。
(一)对重大偏差的认定
重大偏差应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重大偏差的规定,认真公正地进行认定,必要时应采用询标方式听取投标人对相关问题的解释,重大偏差认定后,全体评委应签名。
出现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
(二)对细微偏差的认定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在评标结束前,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书面补正,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予以书面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处理或者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一条[重大偏差]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外,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章和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
(三)投标人监理收费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有关规定;
(四)明显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对合同中约定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的;
(六)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二十二条[无效投标]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无效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详细评审]采用随机抽取法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人进行定性评审。
采用综合评价法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人进行百分制量化评审。
第二十四条[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定标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
采用随机抽取法的,评标委员会依据随机抽取结果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采用综合评价法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审结果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中标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有违法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并被判定为中标无效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放弃中标]中标候选人在一年内两次放弃中标的,将进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
第二十七条[中标公示]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应对中标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质疑与投诉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可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七部委第11号令)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第二十九条[解释权]本规定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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