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项目监理部组织协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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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调基本原则1.坚持以合同为依据;2.公正的立场协调;3.决策果断,抓大放小,有权威性;4.总监理工程师要做好合同协调的表率。(二)协调内容1.监理组织系统内部协调1.1.协调人际关系:工作安排上职责明确,注意监理人员之间的工作相互支持与衔接,对工作中的矛盾要及时调解消除,提高工效;1.2.项目监理部的协调:对各层次、各专业之间的协调,着重协调组织、关系、理顺接口;1.3.与公司各部门、公司其他监理部之间协调:与他们保持密切联系,协调需求关系,如增派人员、技术交流、调用仪器、资料等,使项目监理部更好地开展工作。2.与业主、承包方、设计等单位之间的协调2.1与业主的协调:要维护业主的法定权益。2.1.1加强与业主及其驻工地授权代表的联系与协商,听取他们对监理工作的意见;2.1.2进行工期延长、费用索赔、支付工程款、处理工程质量事故、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时,事先征得业主同意;2.1.3坚持原则,灵活地应用监理协调工作的主动权,业主对工程的一切意见和决策必须通过监理单位后实施;2.2与设计单位的协调:原则上应互相理解与密切配合,主要方式为:尊重设计单位的意见,适当邀请他们参加会议,发生事故或进行分部验收时,邀请设计单位参加;2.2.1主动向设计单位介绍工程进度情况,理解业主、设计单位对本工程的意图,并促其圆满实现;2.2.2对设计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在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后,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供业主、设计参考;2.2.3加强信息沟通,协商结果应及时传递。2.3与承包单位的协调2.3.1监督承包单位认真履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使施工合同中规定的目标处于最佳运行状态;2.3.2在涉及承包单位权益时,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维护其正当权益;2.3.3了解、协调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的有关情况,理解承包单位的困难;2.3.4对工程质量必须严格要求,凡不符合设计文件及规标、标准要求时,拒绝验收。2.4与政府建设管理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2.4.1建设初期协助业主、施工单位做好地下综合管网拆建工作,施工中应及时地与本工程的质量监督负责人加强联系,尊重其职权,充分利用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特殊地位的作用,积极配合工作,无条件向他们提供工程资料,主动接受其监督,完成工程质量控制任务。3.第一次工地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是监理工程师进入工地后的第一次会议,是建设单位、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建立良好合作的一次机会,必须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之前举行。3.1通过第一次工地会议达到相互了解,检查工程有关各方面准备情况,明确监理程序的目的。4.监理例会4.1对在施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对工程进度问题以及其它有关的一些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并做出决议,由总监主持,主要由总监理主持,监理成员,承包人及业主方代表参加,必要时请设计单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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