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政府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本文介绍了东莞政府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相关消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近日,东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试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明确工程款支付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严格执行《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东建价〔2021〕1号),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3.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在项目开工一个月内支付工程预付款,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行政事业性国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人工费用

1、建设单位应每月足额(且不得低于每期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20%)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

2、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而不按规定拨付人工费用,总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规定代发工资。

强化建设单位行为管理措施

1.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施工报建证明),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足额拨付人工费用的,扣除建设单位信用分,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七条进行处罚。

3.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应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经催告仍不支付工程款的,施工单位可动用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

4.政府投资项目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条例》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理;发展改革部门对未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导致政府工程项目拖欠工资款的园区(镇街)不再批准新建政府项目;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加强资金监管。

依法查处,打击非法讨薪

任何企业或个人涉嫌恶意讨薪、虚假讨薪或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行为的,市、园区(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在市实名制管理系统的“诚信管理”、“劳资事件处理记录”模块中录入,并提请项目所在地公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鼓励有关人员举报非法讨薪行为。

  

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试行)

各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欠薪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根治欠薪有关工作部署,采取更有效举措切实保障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机制,压实主体责任

(一)明确工程款支付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严格执行《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东建价〔2021〕1号),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强化结算周期与进度款支付节点相衔接。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进度款支付至节点工程审定结算价款的97%,且不超出已完工程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

3.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在项目开工一个月内支付工程预付款,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行政事业性国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明确人工费用及工资支付责任

1.总包单位应按规定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务用工实施监管,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总包单位管理人员工资不得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

2.建设单位应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审核和监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每月足额(且不得低于每期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20%)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而不按规定拨付人工费用,总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规定代发工资。

(三)明确实名制落实责任

1.总包单位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对分包单位实名制工作实施统一管理。配备符合要求的实名制考勤设备和实名制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人员(可由劳资专管员兼任)负责现场人员信息采集录入、考勤信息管理、设备日常检查和维护、配合做好工资发放和全过程动态管理实名制系统等工作。

2.分包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土石方分包、大型机械设备出租单位等)应按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的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人员进场前,须与所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计算方式(含确定工程量和人工费用的方法,材料费不得计入工人工资,机械台班费中的机上人工费应单列)、所得税代扣代缴事项、支付时间、委托总包单位代发等事项,严格按照劳动关系进行管理,配合总包单位将班组所有人员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

3.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实名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实名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明确工资保函开立责任

总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开立农民工工资保函;动用保函后,总包单位应按规定开立新保函。

(五)明确退场管理责任

现场人员退场时,总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当及时在实名制管理系统为其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用工评价和诚信记录,与每个工人和班组签订退场工资结清确认书,结清工人工资。分包单位应配合总包单位(承包单位)做好有关工作。

二、强化措施,狠抓责任落实

(一)强化建设单位行为管理措施

1.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施工报建证明),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足额拨付人工费用的,扣除建设单位信用分,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七条进行处罚。

3.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应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经催告仍不支付工程款的,施工单位可动用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

4.政府投资项目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条例》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理;发展改革部门对未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导致政府工程项目拖欠工资款的园区(镇街)不再批准新建政府项目;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加强资金监管。

5.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发生拖欠人工费用的,不得办理销售手续;办理销售手续后发生拖欠工程进度款和人工费用的,将降低房地产开发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等级,加强预售款资金使用用途监管;对于长期拖欠人工费用的开发商,将其主要负责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在“信用中国”进行公示。

(二)强化各责任企业行为管理措施

1.在建设工程监督交底时,总包单位无法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三方监管协议的,由建设工程监督部门对项目签发停工通知书,待有关材料补正后方可施工。

2.责任企业(含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等,以下同)未按规定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人工资保函、分账管理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工作要求的,依据《关于转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的通知》(粤治欠办函〔2021〕3号)的规定,按职责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线索的,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对责任企业进行查处。

3.责任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拒不配合协调处理的,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发出《不良行为行政处理告知书》;仍不配合处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出《不良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给予扣除信用分值100分、暂停使用信用分值3个月、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企业注册地行业主管部门、推送至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依法曝光等处理。

4.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总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第十九条,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

5.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企业实施信用惩戒。

(1)因拖欠工人工资被省级人民政府(部门)通报的,给予扣除信用分值100分、暂停使用信用分值3个月处理。

(2)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给予扣除信用分值200分、暂停使用信用分值3个月处理。

(3)经认定,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含施工、监理)等违法行为的,给予扣除信用分值200分、暂停使用信用分值3个月处理。

(4)因拖欠工人工资被国家有关部门通报的,给予扣除信用分值200分、暂停使用信用分值3个月处理。

(5)责任企业有关人员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扣除信用分值200分、暂停使用信用分值3个月处理。

(6)因欠薪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恶性案(事)件或极端事件的,给予扣除信用分值500分、暂停使用信用分值6个月处理。

存在第2~5点行为的,一律取消责任企业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依法查处,打击非法讨薪

任何企业或个人涉嫌恶意讨薪、虚假讨薪或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行为的,市、园区(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在市实名制管理系统的“诚信管理”、“劳资事件处理记录”模块中录入,并提请项目所在地公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鼓励有关人员举报非法讨薪行为。

四、厘清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职责

1.协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督办处理提级欠薪案件、重大欠薪案件等。

2.对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或处罚。

3.将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给予限制。

4.按上级要求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其他工作。

(二)园区(镇街)职责

1.完善属地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劳资纠纷应急处置预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落实专人跟踪督办,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提高舆情风险敏锐性和判断力,同步处置线上线下欠薪舆情,将欠薪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2.发生工人到市级及以上部门上访时,工程属地园区(镇街)应根据省信访联席办《广东省人民来访接待厅分类处理群众来访反映事项补充规定(试行)》要求,委派相应级别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件。

3.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和《关于开展“莞薪无忧”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东治欠发〔2022〕2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指导各村(社区)加强小型房建工程、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和房屋修缮加固工程、污水处理工程等限额以下工程管理,要求各限额工程开工前到所在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开工登记,涉及改动主体结构的应到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切实加强限额工程工人工资监管,建立联合调处机制,对于各村(社区)报告的劳资纠纷事件,落实专人密切跟踪,了解进展情况、及时介入协调处理,确保农民工工资问题妥善解决。

4.畅通劳资纠纷举报热线和邮箱,在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举报途径,鼓励项目从业人员、社会群众举报施工现场存在的劳资纠纷。

(三)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

各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除落实园区(镇街)有关工作安排外,还应做好如下工作:

1.强化工地现场监管职责,加强在建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工人工资支付、工人工资保证金(保函)、工程款支付担保及人工费用支付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检查,督促责任企业严格落实。

2.协同属地人社分局组织处理劳资纠纷,形成会议纪要,建立欠薪台账,落实专人负责。跟踪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协调处理的欠薪事件。

3.依法依规调查工程所在地发承包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的,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行政处罚。

4.加大对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力度,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对项目经理、劳资专管员进行重点培训和各项目管理人员实施全员培训。

5.保持工作人员稳定,配备不少于2名行政执法人员,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名制管理、建筑市场行为、发承包等行为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行政调查等工作。

五、强化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工作的,我局将对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发出工作提醒函;对仍不落实有关工作的,约谈相关责任人,取消该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该年度工作量化评价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并作全市通报处理;对约谈后仍不落实工作或发现监管人员存在执行不力、不作为、乱作为和监管不到位等情形的,提请市纪委监委驻局纪检监察组按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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