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定标操作指引(试行)》印发实施!

为进一步深化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稳步推进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3月31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定标操作指引(试行)》,提出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确定定标要素及其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要素应参考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定标核查情况、质询或考察报告等。

为进一步深化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稳步推进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3月31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定标操作指引(试行)》,提出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确定定标要素及其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要素应参考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定标核查情况、质询或考察报告(若定标会议前开展了考察、质询),此外,还可以参考以下要素:

1.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

2.企业实力: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几年的账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

3.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评分、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

4.投标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时重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主要材料品牌等;

5.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6.招标人认为需考量的其他要素。

附原文: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定标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义乌市、萧山区、瑞安市、海宁市、嘉善县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稳步推进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定标操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28日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定标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定义。“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独立评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全省开展“评定分离”改革试点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定标原则。招标人应当按照充分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综合考虑信用、履约、报价等因素,择优选择合适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条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原则上为3名,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候选人原则上不标明排序。

第五条定标核查。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前应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定标核查。核查内容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应包括信用信息、受贿行贿情况、履约能力等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考察、质询。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前可以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并出具考察、质询报告作为定标要素之一。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是否需要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以及考察的内容。

第七条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成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设组长,组长由招标人确定,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从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产生。

备选人员应具备工程建设项目等方面的管理经验或专业技术能力,原则上从招标人中产生。备选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定标委员会成员数的2倍,数量不足的,可从招标人上下级单位或受招标人委托的专业人员中产生,备选人员名单确定需经招标人“三重一大”审议通过。

第八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回避。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

第九条定标要素。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确定定标要素及其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要素应参考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定标核查情况、质询或考察报告(若定标会议前开展了考察、质询),此外,还可以参考以下要素:

1.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

2.企业实力: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几年的账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

3.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评分、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

4.投标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时重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主要材料品牌等;

5.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6.招标人认为需考量的其他要素。

第十条定标会议。定标会议原则上应于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10日内召开。定标会议必须在法定交易场所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定标委员会是否需要在投票前对中标候选人及其项目负责人进行面询,以及面询的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一条定标办法。定标办法采用票决方式,具体方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投票采用记名方式并需注明投票理由。

定标委员会原则上采取以下方式之一确定中标人:

1.直接票决法:通过投票,取票数最多且超过半数的为中标人。若中标候选人票数均未超过半数的,取票数前2名再次票决确定中标人。因并列无法确定前2名时,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产生的相关办法。

2.逐轮票决法:通过投票,每轮淘汰1名票数最少的中标候选人,最终确定中标人。票数最少中标候选人出现并列时,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产生的相关办法。

招标人根据项目需要采用其他定标方式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

中标候选人出现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其余中标候选人等情况时,应在定标报告中阐述具体理由。

第十二条 定标结果公告和备案。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将定标结果(中标结果)进行中标公告。

招标人应当将定标报告作为《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内容之一,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应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保密要求。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考察或质询报告、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定标会议结束后,定标投票表、过程记录、录音录像等书面或影音资料均由招标人统一密封保存。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招标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将“评定分离”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招标人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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