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建厅印发《工程施工投标报价成本评审办法》,明确最高投标限价重点评审内容!

1月23日,湖南省住建厅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报价成本评审办法》,明确招标人应当公布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并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报价成本评审由评标委员会经济类专家组织实施,重点评审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与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和材料、设备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与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一般为20项,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30%,材料、设备单价一般为15项。

1月23日,湖南省住建厅官网发布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报价成本评审办法》的通知,对此前发布的相关政策条文进行了修订。

一、编制背景

湖南省原施工投标报价成本评审办法(湘建监督〔2018〕163号)实施以来,运行情况良好,市场接受度高,对打击恶意低价竞标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原文件已超过有效期,同时新版计价规范与原办法不配套,亟待修订重新发布。

二、编制过程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报价成本评审办法》(下文简称“本办法”)修订前期,湖南住建厅多次组织各市州监管部门、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以及相关专家开会研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并针对原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修改后于2021年07月07日在住建厅官网公开征求意见。截止至2021年07月31日共收到相关意见9条。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又分别在8月20日、9月10日、10月15日组织开展专题会议,邀请造价咨询单位、造价总站、相关专家等对各条款认真反复推敲,并于11月5日召开厅长办公会充分听取各相关处室意见。

三、编制依据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6号令)

(2)湖南省相关政策:《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9〕31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湘建监督〔2021〕107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20〕56号)。

四、调整内容

1.调整第四条最高投标限价内容。

按照湘建价〔2020〕56号文“5.1.6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当公布招标控制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增值税”之规定,对最高投标限价的公布内容进行调整。如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修改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增加环境保护税等。

2.调整第六条重点评审标准相关内容

为了遏制投标人的恶意低价竞标行为,文件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重点评审单价的评审标准。因评审标准具体取值已经在《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湘建监督〔2021〕107号)中进行规定,本办法不再重复相关内容。

附原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报价成本评审办法》的通知

湘建监督〔2021〕233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和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分析机制,防范恶意低价竞标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我厅重新修订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报价成本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设监督处。

联系电话:0731—8895017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3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报价成本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分析机制,防范恶意低价竞标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成本评审是指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湘建监督〔2021〕107号)的规定,对低于报价评审警戒线的投标报价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未低于报价评审警戒线的投标报价不再按本办法进行评审。

第三条 投标报价成本评审由评标委员会经济类专家组织实施。评标委员会应将成本评审过程中,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记录在案。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并予记录。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公布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并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招标人不得对所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上浮或下调。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

(二)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

(三)措施项目费(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金额及总费率、安全生产费金额及费率等);

(四)其他项目费(含暂列金额,专业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暂估价,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金额及费率等);

(五)增值税(含增值税金额及费率);

(六)重点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与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及其工程量,材料、设备单价及其数量;

(七)其它重要信息和数据。

第五条 重点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与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和材料、设备单价(以下简称“重点评审单价”)由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从危险性较大、直接影响工程实体质量、占最高投标限价总价比重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能计量的措施项目以及材料、设备中选取,并采用单独列表方式公布其最高投标限价。

重点评审单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与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一般为20项,且其对应的合价之和一般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30%;材料、设备单价一般为15项。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重点评审单价的评审标准。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报价无效,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报价中的投标总价超过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总价;

(二)投标报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与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以下简称“综合单价”)超过招标人公布的综合单价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三)重点评审单价中,任意一项低于招标人公布的评审标准。

第八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投标总报价小于基准价92%的,视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该投标人报价为无效报价,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下”、“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低于”、“小于”均不含本数。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1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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