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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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交工发〔1992〕443号文颁发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和交通部交工发〔1993〕1060号文颁发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施工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部颁的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代表政府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并对受监工程进行质量认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应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外资和合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凡广东省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等类别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含外资、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设施和附属工程,必须接受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人员与任务

第五条广东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广东省交通厅设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是广东省交通行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管理的权威机构;各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设市交通(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各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不设置专职监督机构,但可设置质量监督人员。
第六条省、市质监站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隶属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省、市质监站业务上分别受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和省质监站的监督和指导,各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人员受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市质监站双重领导。
第七条省、市两级质监站内设检测站或检测中心,分别负责对所监工程质量进行抽验,检测中心的抽验结果为工程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省、市质监站由省交通厅和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任务需要配备必要数量的具有一定专业理论和实践经验、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熟悉专业规范、规程、标准和测试技术,掌握较先进的测试手段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质量监督人员,其岗位职务为监督工程师和监督员。
省质监站核定事业编制60人;市质监人员编制由各市根据当地公路、水运建设规模确定,一般为12~15人。省、市质监站人员结构要合理、配套,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全站人员的百分之七十。
对于一些技术难度大的工程项目,质监站可聘请专家、教授任技术顾问,并可与有关单位进行技术协作。
第九条省、市质监站和质监人员必须经过上一级质监站考核认证,考核合格发给公路或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考核验收合格证,监督人员发给交通部或交通厅质量监督证后,方可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条省、市质监站应配备必要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以保证质监工作正常开展。省、市质监站的检测手段应配备最基本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通过计量认证。
第十一条省、市质监站监督任务的划分:
省质监站负责:
(1)高速公路以及施工合同价5000万元以上的省属大中型或重点公路、桥梁建设工程;
(2)国道改、扩建工程;
(3)新建、扩建、改建二级公路标准以上(含二级)规模在25公里以上公路工程;
(4)桥梁全长在300米以上或单孔净跨在50米以上的独立大桥;
(5)采用新结构、新工艺的桥梁工程;
(6)100米以上的公路隧道;
(7)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码头、船闸、船坞、船排滑道以及航道整治工程项目。
市质监站负责:
(1)施工合同价5000万元以下的省属和地方重点工程;
(2)新建、扩建、改建二级公路规模在25公里以下公路工程;
(3)桥梁全长在300米以下的一般桥梁工程;
(4)100米以下的公路隧道;
(5)辖区公路、桥梁大中修工程;
(6)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一般水运工程项目;
(7)省质监站委托的有关工程。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省质监站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及工程监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的有关办法、规定,并监督实施。
2.负责检查、指导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工作;组织质监人员和监理人员培训;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监督、监理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考核工作;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承建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
3.对重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监理工作进行检查,组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抽查活动,发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动态,总结交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经验.
4.检验评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等级,对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提出竣工质量检验和评定报告;参与重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及利用外资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交工和竣工验收及工程质量核验等工作。
5.参与重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争端。
6.受理勘察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申报省(部)级和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和优良工程的质量论证工作。
7.对厅属下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管理及业务考核,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审查监督员证书报厅核发。
8.对在岗的监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市质监站负责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及工程监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核验和检测工作。
2.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承建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
3.督促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健全工程质量检查、检验及监理制度。
4.做好受监工程检查记录,核验评定工程质量等级,提出竣工质量检验和评定报告,属省投资的大中型或地方重点工程的检测资料,需报省质监站核验、审定。
5.负责本地区基层单位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
6.参与本地区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本地区工程质量争端。
7.协助省质监站做好监理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考核工作。
8.参与本地区受监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审查、交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9.定期向省站报送本地区工程质量及质量管理情况。
10.积极完成省站委托的质量和单项检测任务。
11.协助省站做好全优工程项目的质量论证工作。
第十四条省、市质监站的主要权限:
1.对未按监督程序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除通知责任单位限期补办外,有权酌情处以责任单位罚款或责令停工。
2.对无证或越级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或未经审查同意的转包工程,有权责令停工,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3.对违反规范、规程和不按设计图施工、无质量自检体系而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有权责令其返工或停工整顿。
4.对质量低劣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放弃监理职责的建设单位有权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经过批评后,质量仍无明显改进的,有权建议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产整顿,直到建议有关部门进行降级处理和吊销营业执照和设计、施工和监理资格证书。
5.凡未经质监站检验合格的工程,不得验收交付使用;经批准边施工边通车的老路改造工程,未经质监站检验合格,不得进行交竣工验收。对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有权责成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补救或返工,必要时有权通知建设银行停止拔款。
6.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和施工人员有权提出撒换,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撤消其资格,收缴证件。
7.质监站根据需要有权调阅受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关于受监工程的一切技术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原始记录、试验报告、测试记录、监理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有权参加施工、监理单位召开的施工方案讨论会、质量事故分析会以及一切有关工程技术方面的会议;有权去与工程有关的任何场所,如试验室、工程部、储料厂、构件厂、设备加工厂等;有权调查了解与受检工程有关的情况,有权对施工和监理单位的任何人员就工程情况进行调查谈话;有权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发出通知单并责成返工或修补;有权对受监工程的各个部分拍照和录相。在检测工作中,质监站有权无偿调用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检测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必要时可组织监理和施工检测人员共同进行检测工作。
8.变更设计,一般由设计单位在通知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同时,抄送质监站。须报批的重大变更项目,报经上级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报送质监站。对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或未经办报批手续的重要变更设计项目,质监站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
9.发现设计问题,质监站有权要求设计和建设单位作出更改。
10.质监站有权检查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及监理机构、资质、制度、检测手段与方法。
11.质监站对一贯工作积极负责,有显著成绩质量管理、监理、检测人员,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利用职权索贿,以权谋私的质量管理人员,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质量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和权限是:
1.严格、认真、谨慎地执行本细则。廉洁奉公,不畏艰苦,实事求是,主动热情地对待所承担的监督工作,熟悉所监督工程的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工程计划以及规范、规程和评定标准,制定监督计划。
2.深入施工现场,严格按质量监督人员应检查的内容、项目、频率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隐患,应立即通知监理、施工单位。积极向监理、施工单位提出有利于工程质量的建议和办法,认真做好各项检查记录,及时向质监站汇报监督工作情况。
3.质量监督人员应及时完整的收齐并整理好各种监督检测资料,对受监工程做出正确的等级鉴定,及时做好资料的存档工作。
4.对于辱骂、侮辱和故意刁难质量监督人员,弄虚作假欺骗质量监督人员的任何人,质量监督人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将其撤出工地。
5.质量监督人员无权直接向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发出罚款或停工通知,而只能向质监站提出罚款或停工的建议,由质监站核查后签发罚款或停工的通知单。对于已发出的罚款通知单,任何人无权予以免除。质量监督人员也无权直接向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发出复工通知单,而只能向质监站提出建议,由质监站核查后签发。
6.质量监督人员无权就工程的设计、质量、数量、费用、工期作出变更决定,而只能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与质量监督单位的相互关系:
1.严格认真地按设计图纸、规范监理和施工;积极主动地配合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并为质量监督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接受质量监督人员的检查,执行质量监督人员和质监站的决定,执行本细则中对监理、施工单位的要求。
2.对于承建广东省公路、水运系统的任何工程、任何监理单位和任何施工单位均须接受监督。监理、施工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逃避、拒绝或拖延监督。
3.在每个独立的工程项目中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的自检体系,制定自检办法;监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监理体系,制定监理办法,并在接到质监站签发的《工程质量通知书》后一周内向质量监督人员提交上述资料,同时向质量监督人员提交监理、施工单位机构和负责人的框图、施工计划(初步)等。
4.监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规程、标准的要求完成材料和施工中的试验,填写试验单。各项工程的检验单、监理记录、施工记录、质量事故记录,应在质量监督人员检查时提交查阅。
5.监理、施工单位应对需检查的项目提前通知质量监督人员并做好检查准备工作;对出现的质量事故及时通知监督人员并做好调查配合工作。
6.监理、施工单位在对质量监督人员所做的决定有异议,经协调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有权向质监站反映。质监站在调查审核后所做的决定为最终结果,施工单位应予执行。
7.对于质量监督人员在工程质量问题之外所提出的非分要求,监理、施工单位有权拒绝接受。并向质监站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8.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督和监理工作的开展。

第四章监督程序

第十七条从工程立项开工前申报办理监督手续到竣工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期。
第十八条凡属本细则第四条所列工程,建设单位在提出申请《开工报告》的同时,必须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表1),根据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范围,到相应的质监站申报办理监督手续,接受质量监督。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向主管质监站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有关管理部门批复该工程项目的有关证明和文件;
2.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
3.水文、地质勘探报告资料、全套的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预算;
4.施工许可证;
5.《施工合同》副本;
6.《监理合同》副本、监理工作计划、监理试验室的装备和试验室人员清单、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质说明;
7.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装备和人员清单,参加施工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质量自检体系和人员名单及其资质情况。
第二十条在上述资料、文件齐全的情况下,质监站与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证》手续,并分期交纳监督费。
第二十一条质监站在收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两周内对第十七条所述文件、资料以及现场进行核实,确定该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填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表2),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当地建设银行,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
第二十二条对于未向质监站申报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质监站将向建设单位发出《申报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表3),责成其补办全部手续。建设单位应在接到此通知书的一周内来质监站补办。
第二十三条被确定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确定之日起五天内与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取得联系,尽快了解掌握监理、施工单位的人员、设备、管理制度、管理体系和办法等。在查阅图纸和有关资料、熟悉工程概况的基础上于10天内编写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表4),一式五份,分别由质监站、质量监督人员、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保存。
第二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
2.监督依据:有关技术规范、验评标准及工程合同等;
3.监督人员工作划分及主要职责;
4.监督方式、设计、步骤、主要检验项目清单和时间安排;
5.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配合质量监督的要求;
6.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与质监人员联系地址、邮码、电话等。
第二十五条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共同采取保证工程质量措施,监理、施工单位质检人员应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或《港口工程技术规范》、《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和《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负责搞好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和签证工作,并处理一般质量问题,将质量检查、监理情况及时报送质监站;质监站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体系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应对监理单位的工作程序、试验室、检测试验方法、数据处理以及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的重点部位和主要工序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或核验,填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表5);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质监站组织有关单位分析处理;工程竣工时,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自评,监理单位进行复查验评,质监站进行重点抽验复查,并审查施工原始记录和监理核验签证情况。
第二十六条质量监督人员对工程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按下表的项目、内容进行抽查。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项目内容一览表

第二十七条除表中所列的项目外,质量监督人员有权根据工程情况和监理、施工单位素质决定增加或减少检查项目。施工单位应在需质量监督人员检验的前两天向质量监督人员发出《工程现场请验通知单》(表6)。质量监督人员在现场检查后,对于现场发现的质量问题,质量监督人员应向监理、施工单位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表5)。
第二十八条交通建设工程检测工作一般由质监站完成,如有特殊项目需由其他检测单位承担时,检测单位应由质监站审查资质合格后才允许对工程进行检测,并将检测、试验方案及检测、试验报告报工程主管监督站审查备案。
第二十九条无论是来自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还是设计单位的变更,都应在变更被批准的一周内向质监站报备《工程变更通知书》(表7)和变更后的图纸、资料、规范等。
第三十条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修补或返工,经济损失在8000元以上的均视为质量事故;在10000元以上的均视为重大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在发生质量事故的两天内,在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当天向质监站呈报《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表8),质量监督人员在接到此报告单的第二天赶赴现场调查,并参与质量事故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工程基本完工后,进行交工验收(初验)前,监理单位对竣工工程提出监理执行报告,施工单位应提出施工执行报告,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定申请,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评定申请书》(表9),质监站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三十天内,组织审查已完工程的各项原始记录及检测、试验记录,并作必要的抽查、检测及核验工作,提出工程质量初步检查(测)报告,确定主体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并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如资料及依据不足,可暂不评定整个工程的质量等级),签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书》(表10),供交工验收委员会审议(如不进行交工验收,则可免初步报告)。未经质监站质量评定或评定不合格工程不能组织验收,不能交付使用。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提出质量鉴定申请,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表11),质监站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三十天内,组织审查工程有关技术资料、施工原始记录及各有关试验、检测和检查签证报告,并作必要的抽查、检测核验工作后,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测)报告,予以认定,签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证书》(表12),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对于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航道工程中长河段整治工程竣工并经历了一个水文年后,必须由建设单位(或工程发包单位、委托单位)委托持有部或省认证,乙级以上的勘察资格证书(含收费证书)的航道测量单位进行本河段的水下全程测量,该测量成果作为验收和评定工程等级的主要依据。
对缺少工程技术重要资料(隐蔽工程记录、变更设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主要施工原始记录及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的工程和不按有关规定送交竣工资料的工程,质监站有权拒绝审查,不签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证书》。未经质监站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工程不能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管理与经费

第三十二条省、市质监站和质监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质量标准,熟悉所监督的工程项目,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清政廉洁,不徇私舞弊,不以权谋私。
第三十三条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或上级质监站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质监站和质监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或因监督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者,视情节可收回监督证,调离质监岗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省、市质监站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测工作,实行“强制监督、按章收费”的制度。监督费用已列入工程概算,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取费标准,视工程规模及技术等级,暂按广东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4〕70号《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标准的复函》,并结合我省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收取。大中修公路工程的质量监督费按工程投资的15‰收取,经济特区的质量监督费率乘以1.5系数。
第三十五条由质监站或由质监站指定并经省技术监督局认证的检测部门承担的较大型检测、试验项目,如基桩检测、超声波探伤、钻取砼芯样、重型击实试验、路面承载板试验、桥梁静动载试验、原材料及材料组成配合比试验,费用另按有关收费标准计取或双方协调确定。
第三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费应在当地银行开户,单独立帐,主要用于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开支以及购置检测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细则规定,致使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应当负责维修;给建设单位或者用户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第十九规定,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其停工,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监督费一倍的罚款。已施工的工程质量责任和停工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办理监督手续时,不如实提供资料,弄虚作假,责令其停工,限期改正。已施工的工程质量责任和停工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未经质监机构核定质量等级或者核定不合格的工程,责令其停止使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不按设计要求施工,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直至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并处以工程承包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建议降低其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建议注销其施工资质,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使用未经有技术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材料和构配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期改正和重犯的,建议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四十二条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检验结论,或者无资质对外承接检测业务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全部检测费用,并处以检测费用十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督以及其他监督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重大质量事故的,追究其行政责任,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各项罚款按规定上缴有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上述处罚,由主管质监站发出《公路、水运工程处罚通知书》(表13)通知当事人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对阻碍质监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由广东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表1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即将开始/即将形式。按照交通部《公路、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要求,现提
供该工程概况和有关资料(见附件),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
附件一:工程概况表
附件二:(有关资料)
申请单位:(公章)一九九年月日
注:
1.本申请书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开工报告》的同时填写,一式两份送相应交
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
2.附件二的有关资料为开工证明、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水文地质资料、全套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副本、监理合同副本、监理工作计划、监理试验室的装备和试验室人员清单、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质说明、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装备和人员清单、参加施工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质量自检体系和人员名单及其资质情况。

附件一
工程概况表

一、工程概况:

二、监督要求:
1.本工程监督期为从年月日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日止。
2.在正式施工前,我站将对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一次核查,监理单位必须明确人员、试验设备和监理技术方案,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本工程技术负责人,有专职的质检人员,要建立必要的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3.监督项目
(1)自始至终监督核验施工单位的技术条件的变化,确保工程质量。
(2)审阅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质量目标设计。
(3)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如:水泥、钢筋、砂、石、沥青等)等半成品予制构件、商品砼的质量实行监督,材料不合格或没有出厂合格证的不准使用。
(4)对工程技术特点、难点、新工艺进行审核。
(5)对工程重点部位及项目进行现场检验,具体项目附表1~4.
(6)对监理单位人员到位情况、试验设备配置情况和监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在施工过程中,对各部位施工质量及原始资料、技术资料、监理签认资料进行不定期抽查.
5.工程发生较大的质量事故时,施工单位在24小时内通知我站。
6.如对工程的质量产生怀疑,我站将组织并参与非常规试验。
7.施工单位必须对工程质量负责,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应有完整的施工原始记录、试验数据、分项工程自检数据等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资料。
8.质量保证资料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所有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质量检验资料。
(2)材料配比、拌和加工控制检验和试验数据。
(3)地基处理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4)各项质量控制指标的试验记录和质量检验汇总图表。
(5)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非正常情况记录及其对工程质量影响分析。
(6)施工中如发生质量事故,经处理补救后,达到设计要求的认可证明文件等。
三、监督依据
1.国家和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2.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工程设计图和设计变更文件。
四、对施工单位违章或管理混乱或工程质量低劣以致造成事故,我站将按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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