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本文介绍了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相关内容,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参考。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的通知黑建监字[2008]第13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提高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监督管理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8]19号)和《黑龙江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标准,编制了《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1、总则
1.1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工程质量监督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8]19号)和《黑龙江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标准,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包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扩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本细则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1.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相关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相关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通过对监督注册、工程实施阶段实体质量和相关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1.4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等规定。
1.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8]19号)及本细则的要求,并结合本地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情况在工程开工前制定监督工作方案,其内容要与具体工程项目的特点相适应。
1.6监督机构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由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参加的首次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同时将监督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如节能监督检查的重点部位及基本的监督方式等书面告知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
2、施工前期准备阶段的监督
2.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
2.1.1建设单位办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备案情况;
2.1.2建设单位组织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情况;
2.1.3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单列节能审查章节,节能审查依据、审查结论是否明确及其对审查答复意见的审查情况。
2.2监理单位工作审查情况
2.2.1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及见证人员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2.2监理单位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批及对建筑节能项目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的监控措施及旁站方案;
2.2.3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持证上岗人员的资格情况及其编制的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情况。
2.3施工单位的审查情况
2.3.1建筑节能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3.2施工单位编制的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情况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验收方案、专业施工人员岗前实际操作培训和技术交底情况。
3、施工过程的监督
3.1建设单位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重新报审及设计单位签发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3.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一些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情况,必要时对建筑节能材料和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测,同时对施工单位做建筑节能工程示范样板情况进行检查。
3.3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
3.3.1核查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是否与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的要求相符;
3.3.2核查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见证取样送检复验报告及现场实体检验等质量证明文件;
3.3.3监理工程师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验收签认情况;
3.3.4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的抽样批次、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3.4墙体节能工程
3.4.1基层处理
3.4.1.1保温层基层表面空鼓、开裂、松动、风化平整度及妨碍粘结的附着物的处理措施。
3.4.2保温层施工
3.4.2.1保温层施工应结合不同工程所采用的保温系统,根据相关规范标准规定,由各地制定监督检查内容,通过核查保温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重点对保温层所采用材料的厚度、密度、保温性能、耐久性、燃烧性能、尺寸的稳定性(包括保温材料的陈化时间)、粘贴的牢固性、粘贴面积等进行检查;
3.4.3外墙保温细部节点处理
(1)雨水管卡具、女儿墙、分格缝、变形缝、挑梁、连梁、壁柱、空调器托板、门窗洞口四周的侧面、墙体上凸窗四周的侧面等易产生热桥部位的隔断热桥措施和防水的处理措施;
(2)施工产生的墙体缺陷(如穿墙套管、脚手眼、孔洞等)处理;
(3)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容易碰撞的阳角及门窗洞口转角处等特殊部位的保温层防止开裂和破损的加强措施。
3.4.4饰面层施工
3.4.4.1饰面层施工应结合不同工程所采用的饰面层材料,根据相关规范标准规定,由各地制定监督检查内容,重点对饰面层基层的无脱层、空鼓、裂缝、平整度、洁净度等所采取的处理措施,饰面层与其他部位交接的收口处的密封措施,饰面层所采用材料的厚度、粘接的牢固性、防水性、耐久性、安全性等进行检查;
3.5非采暖公共间节能工程
3.5.1非采暖公共间(如普通住宅楼梯间、高层住宅疏散楼梯间、电梯前室、公共通道、公共大堂大厅、地下室等)按图施工情况。
3.6幕墙节能工程
3.6.1幕墙工程热桥部位的隔断热桥措施和所使用保温材料的厚度、密度、燃烧性能及附着于主体结构上的隔汽层的构造密封措施;
3.6.2幕墙与周边墙体间的缝隙处理及幕墙的气密性检测;
3.6.3建筑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等变形缝的保温密封处理;
3.7门窗节能工程
3.7.1外门窗框或副框与洞口、外门窗框与副框之间的连接密封处理及这些部位的隐蔽验收记录和相关的图像资料;
3.7.2金属外门窗隔断热桥措施及金属副框隔断热桥措施;
3.7.3外门安装及特种门安装的节能措施;
3.7.4天窗安装位置、坡度、密封处理
3.7.5门窗扇密封条的安装、镶嵌、接头处理
3.7.6门窗镀(贴)膜玻璃的安装方向及中空玻璃均压管密封情况;
3.8屋面节能工程
3.8.1屋面保温隔热层铺设方式、厚度、缝隙填充质量及屋面热桥部位的保温隔热做法;
3.8.2屋面保温隔热层的平整度、坡向及细部处理;
3.8.3屋面隔汽层位置、铺设方式的完整严密措施及与设计的符合性;
3.8.4屋面檐沟、雨水斗与屋面交接处、突出屋面构筑物、基座、变形缝等易产生热桥缺陷处的细部处理。
3.9地面节能工程
3.9.1基层的含水率、密实度、平整度等控制措施;
3.9.2地面保温层、隔离层、防潮层、保护层等各层的设置和构造做法以及保温层的厚度;
3.9.3地面节能工程的保温板与基层之间、各构造层的粘结及缝隙处理;
3.9.4穿越地面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各种金属管道的隔断热桥保温措施;
3.9.5建筑首层直接与土壤接触的地面、采暖地下室与土壤接触的外墙、毗邻不采暖空间的地面及底面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地面等隔断热桥保温措施;
3.9.6有防水要求的保温地面的排水坡度及防渗漏措施;
3.10采暖节能工程
3.10.1采暖系统安装
(1)采暖系统的制式及安装;
(2)设备、阀门与仪表安装;
(3)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度装置安装;
(4)分室(区)热量计量设施安装;
(5)散热器恒温阀的规格、数量及安装方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低温热水地面辐射系统的防潮层和绝热层的做法和绝热层的厚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要检查防潮层和绝热层的施工隐蔽验收记录及伸缩缝的留设和缝隙的处理。
3.10.2采暖系统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
(1)热力入口装置的选型;
(2)热计量装置的安装;
(3)水力平衡装置的安装;
(4)过滤器、压力表、温度计及各种阀门的安装;
3.10.3采暖管道的保温层、防水层施工;
3.10.4采暖系统安装完成后的系统试运转和调试
(1)采暖设计的热媒温度、热水采暖的水质以及采暖系统的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系统试运转和调试记录是否完整全面、各项性能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及人员组织是否符合要求。
3.11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3.11.1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
(1)各系统的制式及安装;
(2)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安装;
(3)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安装;
(4)空调系统分栋、分户、分室(区)冷、热计量设备安装;
3.11.2风管的制作与安装
(1)风管的严密性及风管系统的严密性检测;
(2)风管与部件、风管与土建风道及风管间的连接;
(3)需要绝热的风管与金属支架的接触处、复合风管及需要绝热的非金属风管的连接和加固等处的热桥处理;
3.11.3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安装
(1)各种空调机组的安装
(2)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各功能段之间连接检测;
3.11.4风机盘管机组的选型及安装;
3.11.5通风与空调系统中风机的选型及安装;
3.11.6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和集中排风系统中的排风热回收装置选型及安装;
3.11.7空调机组回水管上的电动两通调解阀、风机盘管机组回水管上的电动两通(调节)阀、空调冷热水系统中的水力平衡装置、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选型及安装;
3.11.8风管和空调水系统管道隔热层选材;
3.11.9空调水系统的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绝热衬垫安装;
3.11.10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后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及通风空调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和调试检测;
3.12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3.12.1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安装
3.12.2空调冷热源水系统管道及配件绝热层和防潮层的施工情况;
3.12.3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的系统试运转及调试情况;
3.12.4管网节能工程中管道保温层材料品种、厚度、连接方式等的抽查情况。
3.13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3.13.1锅炉房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计量设备安装;
3.13.2住宅公共部分和公共建筑照明的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控制装置安装;
3.13.3水泵、风机等设备的节能装置安装;
3.14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3.14.1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安装;
3.14.2监测与控制系统的检测;
4、质量问题的处理
4.1监督检查时发现违反规范规程的一般问题,应当下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并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4.2监督检查时发现有如下情况且经整改应不满足要求时,应下达《工程局部暂停施工(核查)通知书》,经整改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1)违反规范规程中强制性条文;(2)没有进行施工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3)不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4)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和备案;(5)没有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
4.3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条文,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5、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监督
5.1监督机构应对以下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文件进行审查:
5.1.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成人员及验收方案是否符合要求;
5.1.2审查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提供的验收文件,包括施工单位出具的验收报告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和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检测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在保修期内补做时间及各方的责任)及承担建筑节能工程检测机构的资质;
5.2检查相关节能子分部工程重点部位隐蔽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
5.3检查相关节能子分部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验收合格标准及合格依据,以及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划分;
5.4监督机构应对节能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测、对观感质量进行检查。
5.5节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节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
2对节能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的评价;
3对节能工程验收的组织及程序的评价;
4对节能工程验收报告的评价。
6、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1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包括建筑节能内容如下:
6.1.1节能工程概况
6.1.2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和到节能管理部门备案、节能材料进场是否经过见证取样送检复验、节能工程是否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有施工示范样板、是否有节能专项验收等;
6.1.3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情况,监督机构对涉及建筑节能系统安全、使用功能、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或材料进行监督抽测、检测纪录;
6.1.4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6.1.5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6.1.6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有资格的人员的不良记录内容;
6.1.7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及监督评价和建议。
7、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7.1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是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组成部分;
7.2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7.2.1建筑节能工程项目监督工作方案;
7.2.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记录;
7.2.3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分部验收监督记录
7.2.4节能分部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
7.2.5建筑节能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照片(含底片)、音像资料。

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管理的意见

各市(地)建设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目前,虽然我省整体工程质量不断提高,但住宅工程质量仍不容乐观,住宅工程质量投诉案件仍频繁发生,提高住宅工程质量仍是社会民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抓好住宅工程质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根据2008年全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体安排,为了有效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质质函[2006]17号文、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建质字[2006]9号)和《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指南〉的通知》(黑建质[2007]16号)文件要求,现就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抓出成效不走过场。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有效途径,住宅工程质量关系到千家万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本着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宗旨,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作为民心工程抓实抓好,让百姓住上放心房、舒心房。在分户验收工作中要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目的,抓住重要部位、重点环节,抓出成效不走过场。
二、加强组织领导,大力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各市(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好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和相关责任主体(尤其建设单位)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使其明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法规文件要求,了解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目的、意义,掌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程序、方法和内容。
三、认真贯彻《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关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规定,2008年住宅工程必须全部实行分户验收。对未实行分户验收或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要严格执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指南》。《指南》中附录三共计49项记录表(其中初装修住宅工程涉及20项)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灵活采用,确保资料真实、准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资料应作为工程档案的组成部分。
五、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情况,将作为08年全省工程质量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检查中发现住宅工程未实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中走过场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应抽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并应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说明分户验收抽查情况。
七、对出现的住宅工程质量投诉案件,经查实属分户验收时应发现而未发现的质量问题,将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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