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本文介绍了淮南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相关内容,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养护管理的行业监管,规范园林绿化市场秩序,提高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及养护管理质量,根据《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淮南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淮南市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技术操作规范》、《关于建设项目实行“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淮府[2007]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是指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的城市园林绿地绿化建设工程,以及与园林绿化相关的园林设施和绿地附属设施的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设计、建设、养护管理、监理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淮南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绿化设计
第五条设计项目的承包方须按照设计资质证书核定的等级和范围承包设计项目,并按相关规定签订设计合同。不得将设计项目发包给个人和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符的设计单位,不得将承包的规划设计业务转包给他人。
第六条园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评标,应以投标方的业绩、信誉和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确定中标方案后10日内应按规定向本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绿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合同文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及说明文件、工程项目明细清单等资料以备案。工程竣工后15日内,上报竣工图及说明文件等资料备案。
第八条外地设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活动,须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件、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资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
国(境)外规划设计单位来淮承包规划设计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编制设计文件,并达到规定的内容、深度和质量要求,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要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要满足编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满足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须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十条设计单位在设计前须进行实地踏勘,并填写园林建设工程现场踏勘报告书。提交的设计文件成果,应加盖单位资质专用章,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以及在本项目执业的执业资格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园林设计一般应包括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大中型和重点园林建设工程,在施工图设计之前还应进行初步设计。方案设计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的概算,须由承担该项目设计业务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设计文件的版权由规划设计单位享有。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用、抄袭、复制或者盗用、盗卖。
第十三条对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⒈是否符合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方案和投资估算;
⒉是否符合地基和结构安全、抗震、防洪、消防、环保、健康、公益、卫生节能等强制性技术标准;
⒊是否符合《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指标标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批准立项的园林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由园林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技术专家咨询委员会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由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修改设计文件的单位对设计文件的修改部分负责,修改部分对未修改部分产生连带影响的,由修改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进行监理。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勘察、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注重城市景观塑造、城市历史文化底蕴的发掘与保护、环境保护、抗震防灾等,并做到美观、经济、适用、安全。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应优先采用标准设计。标准设计应当定期更新,及时将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新型材料、新产品等编制成通用设计文件。
第十七条设计文件中所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在设计中推荐淘汰、劣质产品,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第三章绿化建设
第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实行项目经理制。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应当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后方可上岗,并按规定接受复查及相关资质管理。
第十九条依法实行招投标的绿化建设项目的材料、构配件、设备、设施采购及工程施工应按招投标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不得将项目发包给个人和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符的企业;不得转包或分包;不得将绿化工程化整为零、拆解分散后发包。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应由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进行。
下列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并实行监理制度:
⒈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项目;
⒋法律或者法规规定的项目。
第二十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查、审批和管理。负责受理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年检、变更等。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均应按有关规定申请企业资质等级,经批准取得证书后,方可按其资质等级和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应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和监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外地园林绿化施工、监理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到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绿化建设项目开工前10日内,建设单位应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工程预审资料,以存档备案。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绿地率指标及绿化建设的投资应严格执行《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加盖“淮南市绿化规划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种植工程中适宜季节栽植的绿化植物单个品种成活率应达到95%以上,反季节栽植的绿化植物单个品种成活率应达到90%以上;因成活率达不到标准引起的补植费用全部由施工企业承担。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除因季节原因可延期至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竣工外,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四章绿化工程验收
第二十七条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合同要求申请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形象进度验收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材料、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等,经验收签证合格后方可进行下步工序。
第二十八条工程验收的标准
⒈土建工程的验收标准:凡园林工程、游憩、服务设施及娱乐设施等土建工程应按照设计图纸、技术说明书及《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1验收,并符合合同所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⒉绿化工程的验收标准:施工项目内容、技术质量应达到设计要求,各工序质量应符合《淮南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自工程完工之日起15日内完成自检自验并认为符合正式验收条件,即向监理或建设单位申报竣工项目的预验收,包括竣工验收资料的审查和工程竣工的预验收。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在绿化工程预验收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出正式竣工验收申请;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周年或合同规定的养护期满后提出工程移交申请,包括工程移交和技术资料移交。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验收,验收内容包括绿化种植、园林设施及绿地附属设施等与绿化工程相关的所有建设项目。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报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第三十二条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移交验收及资料备案手续合格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工程质量等级标准,签署验收意见,加盖“淮南市绿化验收专用章”,核发验收合格证。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以上等级,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和居住区,要利用空地植树、栽花、种草。
鼓励单位和居民利用墙体、阳台种植花草,建设屋顶花园,发展立体绿化。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城市绿地、行道树和古树名木,引导和组织群众兴建纪念林,种植纪念树。并享有该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三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园林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管理、技术指导及信息咨询,鼓励集体和个体生产经营苗木、花卉,提高苗木自给率。
第三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⒈公园绿地、行道树及道路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城市湿地等绿化,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⒉居住区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无管理机构的居住区由居住区街道负责,私人庭院内种植的树木由住户本人负责;
⒊单位管界内的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及其责任地段内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
⒋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⒌沿街的单位、经营户和住户有保护门前绿化的责任。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绿化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淮南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淮南市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技术操作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地及附属设施技术档案和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园林设施完好。
第三十六条城市树木所有权的确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做规定的,按下列规定确认:
⒈园林、公路、铁路、农林、水利等部门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归该部门所有;
⒉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和负责绿化的居住区内投资种植、管护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⒊居民在庭院内自费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⒋组织公民义务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归土地权属单位所有;
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兴建的,归投资者所有,认建、认养、认管的,按合同规定确认。
第三十七条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据《淮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分工负责。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确需占用绿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禁止将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城市湿地等城市园林绿地用于与城市绿化及其附属设施无关的项目。
第四十条在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城市湿地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筑和设施。
第四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部门依法对在本市从事城市园林绿化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企业及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暂行规定由淮南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4、关于印发《城市绿化维护及改造工程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建城〔2008〕212号)

委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城市绿化维护及改造工程的建设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合理降低工程造价,理顺各方建设主体之间的关系,促进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现将《城市绿化维护及改造工程建设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城市绿化维护及改造工程建设管理细则

为了规范城市绿化维护及改造工程的建设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合理降低工程造价,理顺建设单位(简称:甲方)、施工单位(简称:乙方)及监理单位的工作关系,按照《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城市绿化维护及改造工程建设管理细则》。本细则主要用于市建委组织实施的项目管理。
一、前期工作
1、按照年度工程计划安排,甲方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对于小工程或维护工程,由管理单位编制概算。
2、工程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原则上实行工程招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如因时间等因素影响不能招标的,由市建委确定施工单位。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由甲方推荐施工单位报市建委审定,未经审定擅自发包的工程,不予支付工程款。
3、乙方接到工程任务通知后,立即安排项目部人员熟悉现场环境,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签订施工合同,并上报工程预算、施工组织设计及开工报告,经监理审核、甲方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工程质量管理
1、施工单位应设项目负责人,全权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协调施工工序,调度机械设备和用工,组织自验自评。
2、进场材料必须经过监理或甲方代表验收,材料必须符合质量标准,“三无”产品(无资质证、无生产许可证、无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必须在当日内清出施工现场。
3、工程材料须委托有符合相应资质的实验室进行复试,工程中使用的砂浆、混凝土要按实验室出具的配合比报告拌和,并按有关规定对砂浆、混凝土强度及填土密实度等进行实验。实验报告为工程必备资料。
4、乙方必须严格服从甲方、监理对工程的质量管理,及时整改所提出的问题,做到不推诿不拖拉,应当天处理,并报整改处理报告。
5、施工中若遇特殊情况,需采取应急处理的,经甲方、监理同意后,可以简化施工报验程序。
三、工程量签证、隐蔽验收、设计变更
1、地面附属物(道路、排水管、障碍物等)拆除前需制定合理的拆除方案,经监理、甲方审定并进行工程量实地确认,现场办理工程量签证。
2、各施工工序的隐蔽验收,乙方应提前一天通知监理和甲方,并准备报验单及验收记录,待验收合格,办理隐蔽签证后,方可进行该项工程隐蔽和下道工序施工。
3、施工中若遇特殊情况,需设计变更或现场调整,应及时通知监理,提出变更意见,经甲方与设计人员商定后,办理变更手续。
4、在工程施工中,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工程量的增减,经监理和甲方现场测定后确认。不得虚报工程量。
四、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完工后14日内,乙方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将自检结果及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报监理审查和初验,合格后,乙方书面报告甲方申请竣工验收。
2、甲方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14日内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竣工验收,办理竣工手续。
3、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乙方提交二套竣工图及工程决算(含相关资料)报委城建科审核,同时提供全套竣工资料一份,交城建档案馆。逾期提交决算资料视为放弃,不再补办决算手续。
五、工程款支付
1、工程款支付按照《淮南市建设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2、各施工单位要加强工程资金的管理,保证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如发现有挪用专项资金的现象,经查实后,将停止支付后期工程款。
六、其他
1、工程实行月报制度,乙方每月25日前须将本月完成的工程情况及下月工作计划报委城建科。报表中的单项工程要注明所在路段具体位置、施工内容、工程量及造价等,必要时需附图。
2、因工程难度大,工期紧及其它原因,需分包的工程,必须经委领导同意。由委城建科参与选择有符合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报请领导审定,签订分包合同后方可施工。
3、按有关规定要求,绿化苗木和其他工程材料应招标采购,对条件限制不能招标采购的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但价格由甲方、乙方、监理共同询价确定。
4、施工过程中若对甲方、监理提出的质量整改意见置之不理,不按规范要求,不履行报验手续的,在工程决算中甲方不予认可相关工程量。
5、乙方工程决算报价要实事求是,如与甲方审核价相差大于10%,在审核价的基础上再等额扣减超出10%的部分,作为乙方该工程最后造价。
6、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并参照新建工程档案要求,建立健全市政设施工程档案(包含工程前期至工程竣工决算后所有工程资料及文件),分类管理。便于今后维护、改造工程时查阅。
7、按领导意见直接安排给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要及时通知城建科,以便按规定程序安排落实。
8、市政设施维修、维护工程应以“科学、认真、务实、节约”为原则,避免施工盲目性和随意性,合理组织、规范施工,有计划、有步骤实施,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9、市建委城建科代理建设单位(市建委)履行甲方职责,做到客观公正、规范服务、廉洁高效。
10、如果该规定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有抵触时,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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