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本文介绍了某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相关内容,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参考。

各县(市)区、贾汪区建委,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健康发展,规范招投标行为,提高工程建设水平,现将《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六月二十日

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健康发展,规范工程建设中业主与监理单位的行为,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六县、市、贾汪区)下列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工程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三)高层建筑、三幢以上(含三幢)成片住宅或单体2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项目;
(四)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和2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五)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六)其他应当进行招标发包方式的监理业务。

第三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工程监理的招投标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发包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严格控制直接发包。建设工程监理发包方式按下列执行:
1、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发包方式应与施工发包方式相一致;
2、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发包方式。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工程项目报建后,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之前进行。凡应进行工程监理招标而未进行的,该项目施工招标不得先期进行。

第六条市、县(市)、贾汪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一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必须在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项目已经有权部门立项,规划、土地等批准手续已办理完成;
(二)工程建设资金已落实;
(三)招标所需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九条监理招标工作应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招标,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使用统一的专家评委库和规范的招标文件、合同文本;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或经批准自行组织招标。

第十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人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十一条具备上述条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办批准后可自行组织招标,但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二条委托代理招标的,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报招投标办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监理招标。
(一)向招投标办递交《招标申请书》,由招投标办审查招标人是否具备组织招标条件,确定是否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具备监理招标条件,确定监理招标方式。
(二)编制招标文件报招投标办审查。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潜在投标人填写《投标申请书》,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报名并进行资格初审。
(五)监理管理机构对投标人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等进行审核后确定合格投标人。
(六)向合格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应经招投标办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七)组织投标人进行答疑。
(八)召开开标、评标会议,组织专家评委评标,确定中标人并当众宣布。
(九)签发《中标通知书》并报招投标办审批。
(十)与中标单位签定监理合同;
(十一)办理合同备案。

第十四条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后,如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单位书面形式解答的内容应经监理管理机构、招投标办审核后发出。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综合说明,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地点、总投资、现场条件、开竣工日期;
(二)委托监理的范围和监理业务;
(三)业主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包括交通、通讯、住宿等);
(四)对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
(五)监理检测手段要求,工程技术难点要求;
(六)必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
(七)投标起止时间,开标、评标、定标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须知。

第十六条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认为有必要修改招标文件,应经监理管理机构、招投标办核准后,以书面形式补充通知方式修改,补充通知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提供的文件表式,投标单位必须使用。投标文件须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成或打印,禁止使用铅笔、圆珠笔、红墨水和纯兰墨水。投标文件正、副本都应装订成册,并在封面上正确标明"正本","副本"字样。投标文件封袋上应写明招标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封袋骑缝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招标文件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第三章投标

第十八条投标人参加工程监理投标报名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报送投标申请书和有效资格证明材料。资格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
(三)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名册、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和监理经历;
(四)企业简历;
(五)投标单位检测设备一览表;
(六)工程监理近二年来的业绩和获得的荣誉。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内容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密封完好,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点。

送达的投标文件确需更正和补充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正式文件更正。

招标人对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出具收条,做好接收记录,妥善保管。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将投标文件启封。

第二十条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无效投标文件不参加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盖章;
(二)投标书未加盖投标单位法人章、法人代表章或其授权委托人印章,或非原件;
(三)授权委托书无投标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非原件;
(四)投标单位与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在名称上和法人地位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五)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六)投标书没有响应招标文件;
(七)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未如期参加会议;
(八)监理费报价低于国家标准下限。

第二十一条投标单位投标时须按投标须知的要求向招标单位交纳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5000元。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

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监理合同时,予以退还(无息)。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应在确定中标结果后的两日内,予以全额退还(无息)。

第四章开标与评标

第二十二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在招投标办和监理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由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第二十三条评标、定标实施细则由招标人制定,并在开标前一天报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和招投标办审定。

第二十四条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计分法,是指通过符合性和响应性检验的投标文件,以监理大纲、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构成、业务技术水平、监测设备、企业资质情况和业绩等多个因素为评价指标,并将各指标量化记分,按总分排列优劣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具体评标细则和方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评标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打分,将分项分值相加,然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余下分数的平均分即为投标单位的得分。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主持开标会时,应向到会的投标人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并由工作人员当众启封投标文件及修改文件,宣布有效投标文件,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评标应由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能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在开标前一天从监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抽取办法参照徐建委(2000)第84号《关于我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抽取评委操作规程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事先公布的评标办法审查投标书,必要时可就投标书中的问题向投标单位提出询问,投标单位以书面方式作出澄清和确认,但不能更改报价、主要监理人员等实质性内容。开标会后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附加条件,一律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中确定中标单位,招标单位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九条确定中标人后三天内,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报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审查后并报招投标办备案。合同应当采用国家颁布的示范文本。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招标单位、投标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招投标办提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中标资格、吊销监理资质证书,并可依据《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徐州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等有关条款处以罚款:
(一)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或自行招标的;
(二)未按本办法进行招标,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
(三)进场监理人员与投标书确定的监理人员不符的;
(四)采用不正当手段,致使不应当中标的单位中标的;
(五)提供虚假资料,进行招标、投标的;
(六)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签监理合同的;
(七)签订背离合同主要内容的补充合同或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机构、招投标办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招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后,由于招标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的,应向投标单位或中标单位赔偿双倍投标保证金,并与中标单位补签监理合同。定标后,招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金。

第三十四条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在招标活动或履行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或者由工程监理管理机构、招投标办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徐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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