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划

本文介绍了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划相关内容,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参考。

一、监理范围:
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监理内容:
1、施工准备阶段:
⑴审查工程建设是否严格履行了法定程序、遵循了法定制度。
⑵审查承建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是否依法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⑶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
⑷审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⑸审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⑹审查施工现场拟投入使用的大型机械、机具以及电器设备等检测检验、验收、备案手续,以及现场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⑺审查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和应急救援体系建立情况,以及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定的工程建设危险源监控措施。
⑻检查施工安全标志和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对工程项目未遵循法定制度以及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理项目部应当督促改正。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不符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监理项目部不得批准施工单位开工,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完善,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2、施工实施阶段:
⑴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并在例会上分析、通报安全生产情况。
⑵监理人员应当每天在监理日志中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发现和处理的安全生产问题。
⑶监理月报应包含安全管理内容,对当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落实情况作出评述。
⑷对桥基等工程土石方施工、高大模板支护、起重机械以及起重吊装等易发生事故的危险源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应当实行重点监控。
⑸复核施工机械、施工用电设备和各种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
⑹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指挥部和泰安市安监站报告。
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立即下达停工令,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以及调查处理工作。
三、监理工作程序:
1、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项目部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2、在施工阶段,监理项目部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项目部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项目部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项目部应当及时向工程指挥部或安监站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监理项目部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等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
3、工程竣工后,监理项目部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四、制度措施:
1、健全安全监理责任制。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2、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
3、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监理项目部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五、人员配备及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的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其他监理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承担工作内容的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
六、监理责任:
1、监理项目部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项目部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项目部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项目部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项目部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2、监理项目部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项目部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3、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项目部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项目部应及时将情况向指挥部和泰安市安监站报告。监理项目部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规定的法律责任。
4、监理项目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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