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控制测量
(1)工程的首级控制基准点一般由业主单位向承建单位提供。承建单位要对上述基准点成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开工向监理机构报告,如有异议,由监理机构转报项目法人进行核实,经检查确认无误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建单位才能启用该成果。
(2)承建单位应根据施工需要加密控制点,并应在施测前7天将作业方案报监理机构审批,施测结束后,将外业记录、控制点成果及精度分析资料报监理审核。该成果必须经监理机构批准后才能正式启用。
(3)承建单位应负责保护并经常检查已接收的和自行妇女干部瓣控制点,一经发现有位移或破坏,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程师及业主指示下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或重建。若施工需要拆除个别控制点,承建单位应提出申请,报监理机构和业主批准。
5.4施工放样
(1)承建单位对各工程部位的施工放样,应严格按合同文件及施工测量规范执行,确保放样精度满足设计要求。
(2)关键部位的放样措施必须报监理审批。如基础开挖开口线、坝轴线、重要预埋件位置、金属结构安装轴线点、混凝土工程基础轮廓点等放样,监理将进行内、外一检查和复核。
(3)每块混凝土浇筑前,必须进行模板的形体尺寸检查,并将校模资料整理上报监理审查,内容包括:测站、后视、实测值与设计值比较差异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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