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防工程合同计量与支付监理实施细则

本文介绍了堤防工程合同计量与支付监理实施细则相关内容,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参考。

一、目的

为促使合同投资目标得到有效控制,规范合同计量与支付程序,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编制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2.1堤防工程中的土(石)方开挖和填筑工程、堤身及堤基防渗工程、土料吹填工程、混凝土工程、填塘固基工程、压浸平台工程、堤身防护工程、堤脚防护、护脚工程、护坡工程、交叉连接建筑工程(包括涵闸、公路桥及其他跨河工程)、管理设施工程等堤防工程。
2.2监理项目范围内的其他土建工程项目以及按施工承建合同规定必须列入支付的其他工作项目。
2.3合同计量与支付签证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进行。

三、监理职责

3.1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合同工程总投资控制,负责组织实施本工程合同支付,并最终签发合同工程支付签证单。
3.2分管副总监理工程师协助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合同支付,预审施工单位合同工程支付申请。
3.3相关项目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量,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申报的支付申请。
3.4监理员负责预审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量和协助相关项目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量计量复核。

四、合同工程计量及支付依据

4.1工程施工承建合同及其他有效的合同组成文件。
4.2经项目监理站或其授权项目监理分站签发的工程施工详图、技术要求、设计变更通知及其他有效设计文件。
4.3国家及部门颁发的施工技术规程、规范、技术标准中关于工程量计量的规定。
4.4经项目法人或项目监理站确认并有文字依据的有关工程量度量与量测图件等资料。
4.5只有按有效设计文件施工完成、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按合同文件规定应度量支付,并按合同规定程序和监理文件要求进行的已完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才能列入支付计量与合同支付申报。
4.6工程质量的认证,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技术规范、SLDJ249.1—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给评定标准(水工建筑工程)》(试行)、SL176—19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和SL239—1999《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等进行。

五、工程项目计量与支付控制

5.1土石方开挖工程:
场地清理,包括原有设施拆除、植被清理、清理物运输和堆放以及为环境保护所进行的施工准备与辅助工程等的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开挖项目单价中,只计工程量但不单独进行支付。
利用开挖料作永久或临时工程填筑材料,其开挖工程量不重复计量。
开挖料的钻孔、爆破、运输、堆放、弃渣处理以及为防止弃渣坍塌、冲刷防护等所有施工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开挖项目的单位中,只计工程量但不另外进行支付。
因工程施工所需要,或按监理工程师指示必须设置的为施工服务的临时性排水、供水、供电、供风等附属工程及其运行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开挖项目单价中,不另外进行支付计量。
预裂或光面爆破、保护层开挖、建基面处理与整修以及为维护其开挖边坡而进行的加固、临时支护工程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相应开挖项目的单价中,只计工程量俚不另行进行支付。
在施工期间,直至最终通过合同完(竣)工验收,如果沿开挖边坡线发生滑坡或塌方,施工单位应对堆渣进行清除并对边坡进行处理。如果产生这类滑坡、塌方的原因不是由于施工单位采用不恰当的施工方法所引起的,并经监理工程师认证,可进行计量与支付。
按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施工的超挖、超填量及其施工附加工程所增加的费用已包括相应项目的单价中,只计工程量但不另行支付。
土石方开挖工程项目按开挖自然方以立方米(m3)为单位进行计量,计量方量(m3)和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5.2混凝土工程:
混凝土浇筑所必须的模板及其支撑件的制作、安装、涂刷、拆除、维修,以及为立模和混凝土浇筑全部工序所必须的所有人工、材料、设备、辅助作业与施工准备等全部费用,已包括在混凝土单价中,不另进行支付计量。
钢筋的支付计量以公斤为单位,按施工详图(钢筋表)或设计修改的最后确定钢筋用量进行计量与支会议,计量重量(kg)与支付金额9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施工详图(钢筋表)中所列数量已计入搭接和加工损耗等施工充裕量。各种钢筋分别按本合同工程量报价单中单价进行支付。
伸缩缝止水,按施工详图或设计要求的长度,以延米为单位进行计量与支付,计量长度(m)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少数点后两位小数。
伸缩缝埋件按施工详图或设计要求规定,或按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修正面积以平方米(m2)和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混凝土浇筑计量根据施工详图或设计确定的建筑物或构件体积按不同部门和设计标号以立方米(m3)为单位进行计量与支付,计量方量(m3)与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的两位小数。凡面积大于0.05m2或体积大于0.05m3的埋设计件和孔洞等所占的体积应予以从计量工程量扣除。
混凝土原材料贮存、配合比选定、拌和、运输、浇筑、修补、修饰、保护、养护,必须的温控、试验与质量检测等所有施工作业所需的全部设备、材料和人工费用,以及所有辅助作业费用,已包括在相应部位混凝土的单价中,不另进行支付计量。
施工单位为施工需要而增加的有效工程量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计量方量(m3)和支付金额(元)最多保护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5.3浆砌石、干砌石、预制混凝土六方块、现浇钢筋混凝土和草皮护坡工程:
按施工详图或设计要法语的结构尺寸,以立方米(m3)或平方米(m2)为单位进行计量与支付,计量工程量(m2或m3)和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该项目的单价已包括施工准备、砌筑、养护、修饰、质量检测及其辅助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构等一切费用。
5.4永久性场区排水设施: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否则护岸支挡构筑物与回填护坡的排水孔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工程项目的单价中,不另外进行支付计量。
对在混凝土或在砌体上预留的排水沟,其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工程项目单价中,不另进行计量与支付。计量长度(m)与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排水涵管与排水晚沟均以延米为单位,按合同工程量报价表中单价的分类进行计量支付。计量长度(m)与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5.5
钻孔、锥控灌将和水泥灌将:
凡属施工过程中为确定防渗体和孔的深度进行的先导孔的量测按施工完成后的质量检测钻孔的钻进与回填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相应项目单价中,只计量但不给予另行支付。
锥探灌浆和水泥灌浆钻孔的计量均以延米为单位。钻孔的量测按施工图纸或监理站批准的实际合格钻进长度计量,并按工程量报价单中的有关规定之每延米单价支付,计量长度(m)和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水泥灌浆和锥探灌浆工程施工承建合同中技术条款各款所规定的钻孔,如施工单位在钻进实施中因塌孔、掉钻等原因而使钻孔成为不能使用、或不合格的孔,其处理所发生的一切工程量及费用,则一概不能进行计量与支付。必须采取岩芯的钻孔,如果其岩芯获得率低于规定值,则应视为废孔,也不能进行计量与支付。
水泥灌浆和锥探灌浆工程施工承建合同技术条款的各款所规定之单价已包括所完成之牛机安装、钻孔冲洗、试验及其保护的全部设备、材料和劳力的费用及其有关的辅助作业费用。其中必须采取岩芯的钻孔,还包括了采取岩芯等的有关费用。
5.6防渗体工程:
防渗墙(高喷、深喷、液压抓斗法、射水法、振动切槽法、气举法等)按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实际有效成墙面积以平方米(m2)为单位进行计量与支付,计量面积(m2)及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该项目单价已包括防渗墙施工准备、设备安装、造孔、固壁泥浆、堵体浇筑、浇筑前试验、材料的运输、浆液或混凝土配制、质量检测与施工测量等所进行的全部工作的人工、材料及设备的一切费用。
土工合成材料按设计图纸所指示的,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有效铺设面积均以平方米(m2)为单位进行计量与支付,计量面积(m2)与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该项目单价已包括施工设备、土工合成材料铺设、重叠(搭)接、现场维护和质量检测等全部的人工、材料及设备等一切费用。
5.7土石方填筑工程:
填筑料的开采、加工、装卸、运输、中转、填筑、压实、坡面形象,以及为施工进行必要的施工准备,现场生产性试验、质量检验和施工测量等全部作业的人工、设备和材料等费用,已包括在工程各部位的土石方填筑单价中,不另进行支付与计量。
施工过程中,根据项目监理站规定和要求,在料场、料仓、填筑现场半途运输料在中取样试验,以及监理检查(如临时的施工、挖坑取样等)全部作业所需的人工、设备和材料等费用,已包括在土石方填筑的单价中,不另行支付计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土石方填筑需预留沉陷量而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各位的土石方填筑单价中,只计量但不另行支付。
经施工单位质检人员或监理工程师检查不合格而指令予以舍弃或返工挖除的不合格填筑不予进行计量。
土石方填筑料场开挖或开采结束后施工单位根据设计要求或合同规定,或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规定进行的料场清理的费用,已包括在土石方填筑的单价中,不另行支付计量。
土石方填筑按达到质量检验标准的压实方以立方米(m3)为单位进行计量,计量方量(m3)和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5.8护岸工程: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护岸工程按船上或岸上实际经量测符合设计要求的方量和除虚方后的体积以立方米(m3)为单位进行计量与支付(柴枕和沉树石等以个为计量单位),计量方量(m3)和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除合同有规定外,该项目单价已包括开采、加工、装卸、运输、中转、抛投,以及为施工进行所必须的施工准备、质量检测和施工测量等全部作业的人工、设备和材料等一切服费用。
铰链沉排,按达到质量检验标准的铰链沉排面积以平方米(m2)为单位进行计量,计量面积(m2)和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5.9安全监测:
安全监测工程根据合同文件按试运行后符合设计要法语的仪器个数和类型、电缆线长度或实际钻孔和封孔深度以个/类型或延米等进行计量和支付,计量长度(m)和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实际测量按月和项计量与支付。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该项目单价已包括仪器设备运输、调试、率定、保护以及为施工进行所必须的施工准备、设备安装和试运行、调试计量检测等全部作业的人工、设备和材料等一切费用。
5.10吹填工程按经监理工程师检查检测后符合设计要求的吹填方量以立方米(m3)为单位进行计量;反滤层、碎石层、砂垫层均以经监理工程师检查检测后符合设计要求的方量以立方米(m3)为单位进行计量;机电设备以符合设计要法语的设备台/套为单位进行计量;金属结构以符合设计要求的个数可重量(kg)为单位进行计量。计量工程量(m3或kg)和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5.11施工单位在合同报价中列入临时工程项目,或列入属于总价承包的工程项目的合同支付,按报经监理站审批的总价项目支付细分表,依据工程进展或施工形象,在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报验合格的基上,实行按量支付、总价控制的原则适当简化进行。
5.12合同中对计量与支付或量测方法另有规定者,按相应的规定执行。

六、合同支付工程量计量的量测控制

6.1投标书工程量报价单中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合同支付结算了工程量。施工单位早报支付结算的工程量,应以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符合支付计量要求的已完工程量,按合同工程量报价单中的支付分类单价,按单位、分部、单元工程分类进行量测与度量。
6.2施工单位对某项工程(或部位)进行支付工程量量测时,应在量测前向项目监理站递交验收量测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称称及编号,量测方法和实施措施,经项目监理站审查同意后,即可进行工程量量测工作。项目监理站届时将派出监理测量或计量工程师参加和监督量测工作的进行。
6.3监理工程师要求对收方工程任何部位进行补充或对照量测时,施工单位应立即派出代表和测量人员按要求进行测量,并及时按监督=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测量成果资料。
如果施工单位未按指定时间和要求派出上述代表和测量人员,则由监理工程师主持的量测成果被视为对该部分工程合同支付工程量的正确量测,除非施工单位在被告知量测成果后3d内,向项目监理站提出书面复查、得测申请,并被总监理工程师接受。
6.4土石方开挖和防渗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对该区域的地形进行复制。监理站将派出监理测量或计量工程师参加和监督测量工作的进行,测量工作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将测量成果及时报项目监理站,以便项目监理站进行复核。
土石方开挖的合同支付工程量,按施工详图或经设计调整最终确认的开挖线(或坡面线),以自然方量(m3)为单位进行量测和计量。防渗体顶高程的确定:实测地面高程不大于设计高程时,以实测地面高程为防渗体墙顶计量高程;否则以设计墙顶高程作为防渗体墙顶计量高程。防渗体墙底高程的确定:以先导孔的成果确定的墙底高程作为防渗体墙底计量高程。防渗体的合同支付工程量为:防渗体墙轴线长与墙顶、底高程差的乘积以平方米(m2)为单位进行计量。
6.5土石方填筑支付工程量,应根据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随着进度根据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按不同高程、不同部位、不同土料的填筑面积经过施工期间压实及自然沉陷后的压实方进行量测。记录和绘制草图计算,并将测量成果报项目监理站或分站核务,并以土方填筑完成后的测量计算方量(按设计的建筑物廓线尺寸)为准。
6.6所有合同支付所进行的量测与度量(包括计算书、测图等)成果,都必须事先报经项目监理站认可。
6.7除非合同文件号另有规定,否则合同支付计量以有效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已完工程项目的构筑物边线,按净值计量与度量。
6.8计量精度:所有计量的数据最多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七、合同支付申报控制

7.1项目监理站只承认工程施工中的合格的工程量,并据此以合同工程量报价单分类、分项进行支付计量结算。
7.2施工单位应于当月25日前,向项目监理站递交合同支付结算申请报告(或报表)。
7.3项目监理站只接受符合下述条件的工程量合同支付申报:
当月完成,或当月以前完成尚未进行支付结算的。
属于监理范围,工程施工承建合同规定必须进行支付结算的。
有相应的开工指令、施工质量终检合格证和单元工程(工序)质量评定表(属于某分部或单位工程最后一个单元工程者,尚必须同时具备该分部或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等完整的监理认证文件的。
有监理确认证的合同索赔支付。
7.4施工单位向监理站递交的合同支付申报(或报表),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支付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名称、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名称及其编码。
施工作业时段及设计文件文图号。
申请支付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停(返)工或违夫警告记录,以及施工过程处理说明。
由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支付工程量确认签证。
必须进行施工地质测绘(或编录)工作的工程项目,还必须同时提供地质测绘(或编录)工作已经完成的认证记录。
7.5如果因为施工单位报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引起合同支付审签的延误,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7.6项目监理站对施工单位递交的合同支付申请的签证意见,包括下述3种:
全部申报工程量准予结算。
全部或部分申报工程量暂缓结算。
全部或部分申报工程量不予结算。
7.7对于暂缓结算或不予结算的工程量,在接到项目监理站的审签意思后的7d内,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可书面提请总监理工程师重新予以确认,也可在下次支付申报中再次申报。
附件:合同支付坟常用报表、表式(略)(式样见施工监理表格)

第七节堤防工程变更监理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规范堤防工程工程变更监理工作,使工程变更监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本实施细则。

二、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监理范围内堤防工程的工程变更监理工作。

三、监理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变更审查,签署合同文件授权范围内的一切工程变更指令。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完成工程变更监理具体工作。

四、工程变更条件与内容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是指因设计条件、施工现场条件、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发生变化,或项目法人与监理机构认为必要时,为实现合同目标而对设计文件或施工状态所作出的变更与修改。
4.1监理机构仅接受下列工程变理更指示、通知或建议:
执行项目法人发出的工程变理指示。
设计单位根据施工现场条件变化所提出的工程变更建议或设计修改通知。
施工单位根据施工现场投机倒把、施工方案或施工状态发生变化,依照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提出的施工变更建议。
4.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施工单位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工程师指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增加或减少合同所包括的工作的数量。
省略合同工作或工程项目。
改变任何合同工程或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改变部分工程的高程、基线、集团和尺寸。
进行工程完工所必要的附加工作。
改动部分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五、工程变更处理程序与要求

5.1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作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5.2监理机构在接受设计单位的设计修改通知或施工单位的工程变更建议后,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监理工作师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
对变更项目设计的可行性与可靠性进行技术审查。
对变更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经济性进行审查。
对变更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及合同工期的影响进行审查。
5.3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调。根据项目法人授权,批准签发工程变更单。
工程变更单应并应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设计变更文件和必要的附件等内容。
5.4监理机构对工程变更的通知、要求或建议审查时遵循的基础原则:
变更后不降低工程的质量标准,不影响工程完建后的运行与管理。
工程变更设计技术可靠,安全可靠。
工程变更有利于施工实施,不至于因施工工艺或施工方案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
工程变更的费用及工期经济合理,不至于导致合格价格的大幅度增加。
工程变更尽可能不对后续施工产生不良影响,不至于因此而导致合同控制性工期目标的延迟。
5.5施工单位接受监理机构的工程变更指令后,应考虑下列两种情况:
如果这种变更不符合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或超出合同工程项目或工作项目范围,施工单位可以提出签订补充协议与合理补偿、或提出拒绝执行的要求。
如果这种变更超出施工单位所具备的施工手段与能力,或将导致施工单位造成额外费用与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可提出理由,申报项目法人或监理机构重新审议,或在执行期间提出施工索赔申报。
5.6工程变更的申报、联系、要求、审查、批准、发出等过程与依据文件均必须是有效的书面文件。
监理机构对工程变更的审查、批准权限及审批程序,还应同时受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规定和项目法人授权的约束,并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进行。
5.7只要工程变更指令是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发出的,则这类变更不解除或减轻合同双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与责任。

六、工程变更的申报内容与要求

6.1施工单位向监理机构提交的施工变更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变更的原因及依据。
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变更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或工作量、引用单价、变更后的合同价格,以及引起对施工项目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总额)。
变更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进度以及对合同控制进度目标和完工工期的影响)。
为对工程变量建议进行有效审查与批准而向监理机构与项目法人必须提交的图纸与资料。
6.2设计单位向项目法人提交的工程变更建议书的内容与要法语,项目法人或勘察设计合同未另行规定的,参照7.1条内容要求执行。
6.3工程变更指令、通知与建议,均应在可能实施变更的时间之前提出,并考虑留有为项目法人与监理机构能对变更要求进行有效审查、批准,以及施工单位能进行必须施工准备的合理时间。
设计修改通知应在施工实施前10d提出。
在出现危及生命或工程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工程变更不受程序与时间的限制。但施工单位或变更发布单位应及时补办有关申报和批准手续。

七、工程变更的合同支付

7.1工程变更支付按合同文件规定执行,除非另行签订协议或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按下列要求执行:
工程项目相同的,按合同报价单中已有单价或价格执行。
合同报价单中没有适用单价或价格的,引用合同报价中类似的单价或价格修正调整后执行。
合同报价单中的单价或价格明显不合理或不适用的,经协商确定;或由施工单位依照合同报价的原则和编制依据,重新编制后报送审核与批准。
经协商仍长久不能达成一致意思的,监理机构有权独立地决定他认为合适的暂定单价或价格,并通知施工单位和项目法人后执行。
7.2工程变更的支付方式与价格确定后,随工程变更实施列入月工程款支付。
7.3如果工程变更的发生,是由于施工单位的合同责任与风险所导致,则为执行工程变更所发生的与工期延误的合同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7.4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
7.5因工程变更导致合同索赔的,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堤防工程合同索赔监理实施细则》有关要求进行。

堤防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目的

为规范堤防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简称“合同文件”)、堤防工程设计文件、SL260—98《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39—19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76—19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和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文)编制本实施细则。

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堤防工程验收监理工作。

组织

堤防工程验收是指堤防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堤防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主持;对于其它阶段的验收工作,项目监理机构作为参加单位,应做好相庆资料的准备工作,并履行监理合同中赋予的职责。

职责

项目监理机构协助项目法人组织和进行堤防工程验收工作,其职责如下:
4.1协助项目法人制定验收计划、安排验收工作。
4.2组织编写、审定堤防工程验收监理工作报告。
该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概况。
监理规划及监理制度的建立、组织机构的设置、检测采用的方法和主要设备等。
监理过程的“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情况。
对工程质量的评定结果及分析评价意见。
对工程量计量及进度控制的监理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价。
经验与建议。
监理机构的设置与主要工作人员情况。
工程建设监理大事记。
4.3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部署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意见。
4.4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计划完成验收资料整理工作。
4.5按时完成监理验收资料的整理工作。
4.6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要求,完成对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验收工程程序

5.1单元工程质量评定:
单元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组织自评后,监理人员在复核施工记录的基础上,依据旁站或巡视的检(抽)查数据和SL239——1999《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对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单元工程(或工序)质量达到不合格要求时,监理人员要令其进行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5.2分部工程验收收:
5.2.1在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时,提请项目法人组织进行分部工程验收。
5.2.2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成立验收工作组,由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分部工程验收是专业技术性的验收,应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并人员相对固定,以保持验收尺度的连续和统一)。验收程序和验收内容见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5.2.3分部工程验收,以单元工程验收签证为基础,相互衔接。监机机构应在分部工程验收前,按竣工验收标准准备下列文件和资料: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工程概况、监理规划、监理过程、监理效果、经验与建议)监理工作大事记等)。
工程建设监理资料(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隐蔽工程联合验收记录、原材料质量验收签证单、见证检测报告单、抽样试验报告单、中间产品验收签证单、质量事故(缺陷)处理结果验收单、监理过程中与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等单位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提交《分部工程验收签证》草稿。
资料整理应按竣工验收标准制备,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整理质量。
5.2.4督促、指导、检查施工单位按时完成《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的编写和备查资料(见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附录F)的整理工作及已完建报验的工程项目清单。
5.2.5派出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部分工程验收;对验收组在现场和验收会议中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签署分部工程验收意见。
5.3阶段验收
5.3.1当年度工程完工或部分完工,工程汛期投入运行前,监理机构应提请项目法人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5.3.2阶段验收以分部工程验收为基础,检查验收拟投入使用的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并对其投入运行作出验收结论。
5.3.3进行阶段验收前,项目监理机构按竣工验收标准准备下列文件和资料: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工程建设监理资料(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隐蔽工程联合验收记录、原材料质量验收签证单、见证检测报告单、抽样试验报告单、中间产品验收签证单、质量事故(缺陷)处理结果验收单或分部工程验收资料、监理过程中与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等单位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5.3.4督促、指导、检查施工单位按时完成阶段验收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编写和备查资料整理工作及已完建报验的工程项目清单。
5.3.5派出总监理工程师和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阶段验收,对验收委员会在现场和验收会议上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
5.4单位工程验收
5.4.1所有分部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并验收合格,或在竣工验收前,项目监理机构提请项目法人组织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5.4.2对需要进行外观质量评定的单位工程,按照堤防工作验收规程的规定和质量监督站制定的外观质量评定办法,参加对外部尺寸、观感质量进行评定。
5.4.3单位工程验收以分部工程验收为基础。在单位工程验收前,项目监理机构按竣工验收标准准备下列文件和资料。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工程建设监理资料(分部工程验收全部资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表和监理过程中的有关与设计、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的文件资料等)。
5.4.4督促、指导、检查施工单位按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编写和备查资料整理工作及已完建报验的工程项目清单。
5.4.5派出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参加单位工程验收,对验收委员估在现场和验收会议上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
5.4.6督促施工单位按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要求,完成对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受验收委员会委托时,对处理结果组织验收、评价。
5.4.7单位工程监理资料验收后,移交给项目法人并办理移交手续。
5.5竣工验收
5.5.1竣工验收应在全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初步验收(不进行初步验收必须经过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
5.5.2初步验收由初步验收工作组负责。初步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主持,由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单位代表(技术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5.5.3初步验收以单位工程验收为基础。在初步验收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按5.4.3条的要求准备文件和资料。报告和资料的内容还应包括:工程质量的检查鉴定意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历次验收中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和已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尾工情况和清单;对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建议;工程档案资料准备检查情况等。
5.5.4督促、指导、检查施工单位按时完成竣工验收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编写和备查资料整理工作及已完建报验的工程项目清单。
5.5.5派出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参加初步验收,对验收委员会在现场和验收会议让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
5.5.6列席竣工验收会并接受验收委员会的检查验收。
5.5.7受项目法人委托,督促施工单位对遗留问题进行处理,并对处理结果组织验收。
5.6工程档案验收和移交应执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办[1997]275号文)和监理合同有关规定。

第十五节基础清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有利于堤防工程基础清理工程的过程控制,规范监理活动,依据招、投标文件和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承建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文件”)以及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编制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堤防工程基础清理工程。

二、开工申请控制

2.1基础清理工程开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有关技术规范及现场地形条件,编制基础清理工程施工组织计划,报监理站审批。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概况(包括清理区域平面图、剖面图等)
施工布置、运输方式及场内道路规划。、
清理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
出渣、弃渣措施,渣料场堆置地点。
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设备、辅助设施及配置计划。
施工组织管理机构与质量保证措施
施工安全措施。
2.2上述文件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站,监理站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
2.3监理站对施工组织计划审核批准后,施工单位可即时向监理站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站将于接受施工单位申请后的24H内开出相应工程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2.4监理单位对施工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2.5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斯向监理站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文件和资料,因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合同责任。若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监理站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通过审议。

三、施工过程监理

3.1测量放样:
3.1.1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根据监理站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如需调整或修订施工组织计划,应报经监理站批准后才能执行。
3.1.2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注意做好测量工作。施工中的测量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对清基工作区域进行测量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清理的工作面。
测绘和收集地形、断面资料以及用来计量清理工作面面积的控制网点资料。
按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工作师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
3.1.3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站可要求施工单位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和校测。但监理工作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的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3.2基础清理:
3.2.1基础清理工作应遵循先坡顶后坡面、自上而下的原则,当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施工时,应采取有效的质量保证措施,并事先报经监理站批准。
3.2.2进行基础清理时,应将清基范围内个各种建筑物全部拆除。所有树木、草皮、树根、乱石、坟墓、腐殖土等均应清除。
3.2.3清基过程中,可将可用之物按不同用途分别堆置适当位置,严禁将清理出的草坪翻面堆放在清基范围之内,以免造成质量事故。清基开挖、清除的弃土、杂物、废渣等,应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
3.2.4当基础清理过程中发现裂缝、滑动面等地质缺陷时,施工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作好现场记录并及时向监理站报告。
检索和收集汛期险情资料,交与现场情况进行对照,尽可能查出该部位事故产生的原因和发展的经过,了解当时处理险情时所采用的办法,查明汛期临时处理时填筑和灌注的材料。
会同项目法人、设计、地质、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站审批后执行。
3.2.5清基过程中要认真做好排水工作,保证清基工作面上无积水;并要求做好水井和泉眼的堵塞工作。
3.2.6基础清理的坡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一般粘性土及湿陷性黄土土岸清理坡度建设不陡于1:1.5,坡面清除后,其物理力学性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3.2.7基础清理工作面的范围,一般要求应大于设计清基边线30—5-厘米。基础清理的深度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监理工程师有权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基础清理的深度。
3.2.8清理过程中堤身上的淋沟、冲沟及坑洞等应及时进行处理,对于延伸较长较深的堤身缺陷应及时进行回填。
3.2.9对淤、均匀中细砂、砂砾、湿陷性黄土及节理裂缝隙发育透水性较大的基础,其处理方式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
3.2.10清理过程中揭露出的裂缝等地质缺陷以及堤身上出现的滑坡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汇报,并有责任会同监理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
3.2.11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若出现以下情况时,监理站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
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施工.
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
不按规定的路线、区域出碴、弃渣。
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
其他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况。
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口头警告、局面违规警告,直到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3.2.12当施工进度拖延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赶工行动,增加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投入或调整施工措施计划,并重新报监理站审批后执行。
3.2.13基础清理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施工测量,主动配合监理工程师进行地形测量复核和验收工作.并应提供以下资料:
基础清理工作面的平面图、剖面图等
基础清理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基础清理施工报告(主要包括施工过程,施工技术,施工机械及人员安排情况,工程变更,施工违规、违约情况,工期、质量、投资目标控制情况等)。
施工原始记录资料
监理站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2.14基础清理工作中,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验工作均应在施工单位三级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且不减轻施工单位应承担的任何合同责任。

四、其他

4.1基础清理工作按100M长划分一个单元工程。
4.2每一基础清理单元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填报《堤防工程堤基清理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组织质检员进行自检,自检后格后,报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以作为评定本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依据。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按有关规程、规范和有关监理文件执行。
4.3工程计量支付按合同文件和有关监理工作规程中的规定执行。
4.4本细则未列入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检验标准,按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及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七节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有利于堤防工程混凝土工程的过程控制,规范监理活动,依据招、投标文件和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建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文件”)、工程设计文件以及SDL207—82《水地混凝土施工规范》和其他有关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编制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堤防工程钢筋混凝土防洪墙、混凝土挡土墙、涵闸、泵站等混凝土工程。

二、开工申请控制

2.1在混凝土工程施工20D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完成拟使用的各种标号混凝土的配合比试验,并提供包括7D、14D和28D龄期的试验成果资料,报监理站审批。试验中所用的所有材料来源应符合合同文件要求或事先得到监理站批准,且应与实际施工时使用的材料一致。
2.2在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的3D前,施工单位应通知监理站,以便监理工程师在必要时能从材料取样开始,对试验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2.3混凝土工程开工前20D,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通知、技术要求)及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编制混凝土工程施工组织计划,报监理站审批。
施工组织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工程概况(包括施工部位、浇筑平面图、剖面图等)。
浇筑程序(包括浇筑作业工序、分缝、分段、分层、分块和止水安装详图,有观测仪器埋设要求的还应包括观测仪器埋设详图)。
浇筑进度(包括工期安排及周、月浇筑强度)。
原材料(包括砂石骨料、水泥、钢材、止水材料、掺合料与外加剂等)。
混凝土生产(包括级配、配合比、坍落度、浇筑中的允许间歇时间、拌和时间及外加剂掺量等)。
施工作业方法(包括基础面或缝面处理、分缝、模板、钢筋、预埋件及止水安装、混凝土运输、入仓、振捣、拆模、混凝土养护等,有观测仪器埋设要求的还应包括该仪器埋设作业内容)。
设备配置与劳动力组织。
质量控制和安全措施。
2.4当施工单位采用特种模板(如滑模、拉模)或特别是浇筑工序或监理站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递闪其(模具)安装支撑详图或进一步的详细设计和说明资料。
2.5混凝土工程浇筑使用使用的原材料(包括钢材、水泥、砂石骨料、止水、外加剂及掺合料等)均应有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同时施工单位应按有关施工技术规范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检测计划中规定的数量和批量进行抽样检验。所有这些资料必须于施工开始前10D报送监理站审查认可。
2.6上述文件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署后报送监理站,监理站审议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
2.7施工单位上报有施工组织计划得到监理站的批准后,可即时向监理站提出开工申请。监理站将于接受施工单位申请后24H内开出相应工程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2.8监理单位对施工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2.9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站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材料、文件和资料,因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合同责任。若施工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站应返回的审签意见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通过审议。

三、施工过程控制

3.1原材料控制:
3.1.1混凝土工程中使用的水泥,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生产厂家的出厂检验报告和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试验检查项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水泥标号(水泥强度等级)。
凝结时间。
水泥安定性。
袋装水泥贮运时间超过3个月、散装水泥超过6个月,使用前应重新检验。
3.1.2钢筋应有出厂合格证书或检测报告。使用前应做拉力、冷弯等试验,需要焊接的钢筋应做焊接工艺试验。钢号不明的钢筋,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但不得用于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以另一种钢号或种类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规定的钢筋时,必须征得设计、监理和项目法人单位的书面同意。
3.1.3对钢筋的调直和清除污锈应符合以下要求:
钢筋的表面应洁净,使用前应将表面的油渍、漆污、锈皮、鳞锈等清除干净。
钢筋应平直、无局部弯折和表面裂纹,钢筋中心线同直线的偏差不应超过其长度的1%,成盘的钢筋或弯曲的钢筋应矫正后,才能使用。
3.1.4混凝土浇筑用的砂石骨料的性能指标应满足设计文件及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对砂的细度模数、含泥量,。碎石的级配、超、逊径及含泥量等指标应重点检测。
3.1.5外加剂应有产品出厂日期、生产厂家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及使用说明书,否则应按SD108—38《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当贮存时间超过产品有效存放期,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施工单位必须进行质量检验鉴定。
3.1.6因设计要法语或施工的面要,必须在混凝土中掺用减水、缓凝、引气、调稠等外加剂及其他胶凝材料和掺和料时,其掺量及材料必须符合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的规定,并经过试验确定后报监理站批准。
3.2混凝土浇筑:
3.2.1在混凝土浇筑开仓1D以前,施工单位应对浇筑仓面边线及模板安装位置进行复核,并将施测成果报监理站审核。为了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站可要求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
3.2.2混凝土开仓浇筑前,施工单位应对各工序质量进行自检,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基础面或缝面处理。
钢筋布设。
模板安装。
止水安装及伸缩缝处理。
观测仪器、设备及预埋件安装。
混凝土生产浇筑准备。
其他必须检查检测的项目。
施工单位在“三检”合格后,填报各工序质量检查评定表,报监理工程师复核。在开仓前3—10H通知监理工程师对上述内容进行检查确认,并在认证合格后办理混凝土浇筑开仓签证手续。
检查标准参照设计文件和有关规程、规范执行。
3.2.3模板安装,必须按混凝土结构物的施工详图测量放样,确保模板的刚度和稳定性,重要结构应多设控制点,以利检查校正。模板安装过程中,必须加强检查与维护,经常保持足够临时固定设施。浇筑过程中,如发现模板变形走样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直至停止混凝土浇筑。
3.2.4在加工厂中,钢筋的接头应尽量采用闪光对头焊接。现场作业或不有进行闪光对焊时,宜采用电弧焊(搭接焊、帮条焊、熔槽焊等)。焊接前,应将施焊范围内的浮锈、漆污、油渍等清除干净。
3.2.5为了保证混凝土保护层的必要厚度,应在钢筋与模板之间设置强度不低于构件设计强度并埋设有铁丝的混凝土垫块,并与钢筋绑扎昆。垫块应互相错开,分散布置。各排钢筋之间,应用短钢筋支撑,以保证钢筋布设位置准确。
3.2.6在混凝土现场施工浇筑施工中,应安排值班人员经常检查钢筋架立位置,召唤发现变动应及时矫正,严禁为方便浇筑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
3.2.7伸缩缝止水材料的形式、结构尺寸、材料的品种规格和物理力学指标,均应符合设计要法语。其原材料的品种、生产批号、质量等均应记录备查。采用代用品时,须经过试验认证并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
3.2.8浇筑混凝土时,应防止止水产生变形、变位、或遭到破坏。止水周围的混凝土必须特别注意振捣密实。已安装的暴露时间较长的周边缝止水必须及时用钢或木保护罩保护。
3.2.9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文件、施工技术规程、规范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检测计划中规定的数量和方法对混凝土拌和物和各种原材料进行抽样检测。
每一规定时段(通常为1月),施工单位或其试验室应向监理站提交一式两份书面检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所用的各种材料及其试验数据的说细描述。
实验方法、程序及试验仪器设备情况。、试验过程和结果的详细陈述。
结论意见。
3.2.10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有技术人员、质检人员以及调度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指导、质量检查和作业调度。
3.2.1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混凝土配合比拌制混凝土,对于不合格的混凝土,监理工程师有权按有关规定拒绝入仓。
3.2.12混凝土的运输应遵守以下原则:
混凝土运输设备应根据施工条件选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发生分离、漏浆、严重泌水或过多降低塌落度等情况的发生。
应尽量缩短运输时间或减少转运次数;因故停歇过久,混凝土产生初凝时,应作废料处理;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途中在混凝土中加水后运入仓内。
不论采用何种运输设备,当混凝土入仓自由下落高度大于2M时,应采取缓降措施。
3.2.13仓内的泌水应及时排除。严禁在模板上开孔赶水,以免带走灰浆;严禁用振捣器赶料;严禁在流水中浇筑混凝土;已浇筑的混凝土在硬化之前不得受水流冲刷。
3.2.14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如因故中止且超过允许间歇时间,则应按施工缝处理;若能重塑者,仍可继续浇筑混凝土。
3.2.15浇入仓的混凝土应随浇随平仓,不得堆积;仓内若有粗骨料堆积时,应均匀地散铺于砂浆较多处、或未经振捣的混凝土上,但不得用水泥沙浆覆盖,以免造成内部蜂窝。
3.2.16雨委或冬季施工时,应有防雨、防冻等措施。
3.2.17混产土施工缝的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已浇好的混凝土,在强度未达到2.5MPA时,不得进行上一层混凝土浇筑的准备工作。
混凝土。
混凝土表面应加工成毛面并清理干净,排除积水,铺设2—3厘米厚水泥砂浆后,方可浇筑新混凝土。
3.2.18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作好详细的施工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每一块体混凝土浇筑方量,所用原材料的品种、质量,混凝土标号及配合比。
各块体混凝土的实际浇筑起讫时间、养护及表面保护时间、方式、模板、钢筋及止水实施等情况。
浇筑地点的气温,各种原材料的温度,混凝土的浇筑温度,模板拆除的日期。
混凝土试件的试验结果(每种标号的混凝土每100—200立方米取2组件,对于重要工程,不得少于30组试件)及其分析。
混凝土裂缝的部位、长度、宽度、深度、裂缝条数、发现的日期及发展情况。
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及期处理措施。
3.2.19对于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保护好现场,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同时应立即查明范围、数量,填报质量事故报告单,分析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提出处理措施,经监理站审批并报请项目法人和设计认可后,方可进行处理。
对于一般的混凝土缺陷,应报请监理工程师检验并得到同意处理后,在拆模后24H内修复、修补完毕。修复、修补措施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进行。修复、修补过程中,均需有详细记录。
3.2.20混凝土模板拆除的期限,应得到监理的同意。除非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应遵守以下规定:
不承重的侧面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2.5MPA以上,并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损坏时才能拆除.
钢筋混凝土结构承重模板,至少应达到设计强度的50%以下时,才能拆除。
3.2.21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按有关规范和设计要法语进行养护。
3.2.22施工单位应按照报审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需根据试验或试验性作业成果决定施工实施,或必须调整、修订施工作业程序、方法和进度计划,或必须调整混凝土原材料与配合比等,属于对施工组织计划的实质性变更,均应事先报经监理站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3.2.23为了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施工规范、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发生的违规作业行为,监理工程师可发出违规警告、返工指令,直至指令停工整顿。

四、其他

4.1混凝土工程按一个浇筑仓号划分为一个单元工程。
4.2每个混凝土上单元工程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填报《堤防工程混凝土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并报监理工程师确认,作为评定相应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基础。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按有关规程、规范和有关监理文件执行。
4.3已按设计要求完成,报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按合同规定应予以支付的工程量才能予以计量支付。工程计量支付,按合同文件和有关监理工作规程中的规定执行。
4.4本细则未列之其他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检验标准,按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及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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