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监理行业发展热点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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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监理行业发展热点问题探讨一、关于项目监理机构建立人员配备标准问题1、监理人数配备问题。《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闽建建[2008]42号规定施工阶段监理企业按照工程规模配备最低人员数,根据几年的实践,这种模式适用范围比较狭窄,建议:以施工单位的实际工程进度计划为依据,以施工阶段结合年度完成产值进行主导专业人员配备、非主导专业人员适时到位,人数以满足工作开展需要为准;人员层次仍按照监理规范规定。其中:①房建工程的施工阶段应划分为:桩基、基础、主体、装修等四个阶段,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区分道路及管线、桥梁隧道涵洞、房建等专业工作后,参照房建工程的4个施工阶段。②年度完成产值是个总概念,除工程量或形象进度外,房建工程还可以按“建筑面积”,道路及管线工程可以按“公里数”,桥梁隧道涵洞工程可以按“座”计算。2、监理人员备案问题。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在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建议以总监备案为主,其他人员由监理企业根据前述意见自行确定后,须向委托方报备,并将备案结果留存在项目监理部,供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用。优点:①总监备案也体现了项目工程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的精神,②避免把其他监理人员绑定在某个项目上,在工程推迟开工、进度缓慢、工程停工时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给予监理企业灵活调配的空间,有利于及时调配人员到更需要的地方,③可以缓解监理行业对执业人数需求紧张的局面。3、监理费不标准问题。目前监理费计算依据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但是现在大部分的招标文件不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制定的内容已呈现出霸王条款现象:价格随意下浮、在综合评标法内把优惠率和得分挂钩(优惠幅度达50%以上)、工程量的增减不按规定计算监理费(减少工程量要求按实际,增加工程量要求超过30%以上部分才可以计算)。一方面是国家对监理人员、数量及到岗履行职责进行明确要求,另一方面是地方政府在审核报备的招标文件时,却没有严格要求执行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导致监理费与监理人员严重不匹配,监理企业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承受的工作风险越来越大。建议:①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②以中标监理费作为支付依据,以增加工程量进行监理费结算,从而杜绝建设方在招标前夸大工程造价、降低监理费率减少监理费用支出的恶习,③对非监理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应根据监理人员投入情况给予监理方增加费用补偿。④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明确给予规定。二、推动监理企业向综合资质发展的政策措施:1、综合资质需要5个专业甲级资质作基础,但监理企业能否得到5个专业甲级资质,并不完全由其自身条件所决定的。因为建设部虽然设置有14个专业供考生考取监理工程师资格,但实际上只有房建工程、市政工程两个专业由建设部负责企业资质的审批,其他12个专业的企业资质和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等仍然由交通部、水利部、信息工业部等部委在负责和管理;通过建设部的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14个专业之一的监理工程师,并不能在其它部委负责的行业上进行相应岗位的执业。建议:①或统一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注册执业、岗位任职。②或明确按专业归属由各主管部门进行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注册执业、岗位任职。2、监理企业在加快综合资质的升级过程中,需要有相关专业的业绩,建议:允许在已取得该专业暂定资质的基础上,建设部的监理企业跨专业与其他部委的监理企业合作,组成联合体承揽业务,承认监理的业绩为两家企业共同所有。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与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范围调整。根据省厅关于加强监理工程师执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建〔2003〕16号)规定,国注监理师与省注监理师担任总监的区别在于工程等级,但既然知道省注监理师无法律依据,其担任总监一职多少有名不正言不顺的争议,而不管国注还是省注,在专业工作上是没有区分的。因此,建议:明确不管工程等级如何,省注监理师只能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把省注监理师限制在专业工作范围内,也有利于国注监理师与省注监理师在性质上的区别,有利于执业人员对监理师的正确认识。不管将来国家是否推出二级监理师,国家设置的监理师条件与省厅设置的监理师条件、门槛绝对不会是一样的。zengjianli2012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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