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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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监理论文

我国公路发展概况

中国公路的发展大体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
1古代道路(公元前21世纪~公元1911年)
早在公元前2000年,我国已出现可行驶牛、马车的道路。秦朝时期,强调“车同轨、书同文”。公元前2世纪,我国通往中亚细亚和欧洲的丝绸之路开始发展起来。唐代是我国古代道路发展的鼎盛时期,初步形成了以城市为中心的四通八达的道路网。清代道路网系统分为三等,即“官马大路”、“大路”、“小路”。“官马大路”分东北路、东路、西路和中路四大干线,共长2000多km。

2近代道路(1912~1949年)
1清末和北洋政府时期,是中国公路的萌芽阶段,我国第一条公路是1908年在广西南部边防兴建的龙州至那甚公路,长30km。截至1927年,全国公路通车里程约为29000km。

2国民党政府时期(1927~1936年),是我国公路开始纳入国家建设规划阶段。1927年国民党政府的交通部和铁道部草拟了全国道路规划及公路工程标准。截至1936年6月,全国通车里程达117300km。

3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年)。由于战争的影响和破坏,公路发展缓慢。截至1946年12月,全国公路总里程只有130307km

4解放战争时期(1946~1949年)。公路交通以军用为主,公路建设进展不大。特别是国民党军队溃退时,公路遭到严重破坏。截至新中国成立前夕,全国通车里程只有75000km。

3现代公路(1949年以后)
1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年),全国从上到下建立了公路管理机构,并建立了设计、施工和养护的专业队伍。国家还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公路建设的重要法规,进行了全国公路普查,全国恢复并改善了原有公路。截至1953年底,公路通车里程达12.6万km,有路面里程达5.5万km。

2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是公路稳步发展阶段。公路通车里程和有路面里程都增长了1倍,分别达到25.4万km和12.1万km。桥梁达3.5万座、55.1万延米。

3“大跃进”和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58~1966年),是公路数量猛增,再进行巩固的阶段。截至1965年底,公路通车里程达51.4万km,有路面里程达30.5万km,桥梁达10.4万座、156.6万延米,公路绿化里程达18万km。

4十年动乱时间(1966~1976年)。公路建设仍有发展,渣油路面发展较快,10年来增长了10万km。截至1976年底,公路里程达82.3万km,有路面里程达57.9万km,桥梁达11.7万座、293万延米。公路绿化里程达25.4万km。

5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1977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公路交通事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和效益,日益为各方面所认识和所接受,在公路建设方面主要表现在:公路里程增加,公路等级提高;公路科学技术取得巨大进步;公路养护管理有了新的进展。截至1997年底,全国通车里程达122.6万km,二级以上公路达13.09万km,高速公路达4771km,高级、次高级路面铺装率达38.1%,实现了全国县县通公路,乡镇通公路的达到98.5%,行政村通机动车的达85.8%。

公路工程监理的相关内容和要点

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的一般术语:

1监理

监理人员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2监理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3监理机构

由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

4监理工程师

监理机构中具有交通部核准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统称为监理工程师。

5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中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统称为监理人员。

6总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在监理机构中负责项目工程全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

7驻地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项目部分工程监理工作的驻地监理负责人。

8监理计划

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在监理合同期内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9监理细则

根据监理计划,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分部工程或监理工作的某一方面,由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操作性文件。

10巡视

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的经常驻性巡回检查活动。

11旁站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某一具体的工序、工艺或部位施工全过程进行的监理。

12试验工程

为确认施工方案、获取控制参数所进行的试验路段或工程部位。

13标准试验

在工程开工前,为确定工程材料的最佳组合(如含水量、级配、配合比等),建立施工控制和检验标准所进行的试验。

14自检

施工单位按合同技术规范规定的项目和频率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实体进行的旨在检查、评价质量合格与否的试验、检测。

15公路机电工程监理

公路监控、通信、收费、供配电、照明、隧道机电系统等工程的监理。

16公路机电工程试运行期

机电工程完工至交工验收之间,调整系统运行参数使之处于最佳工作状态、检验系统设备工作稳定性的时期。

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的一般规定:

1监理机构设置

高速和一级公路可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开工里程在20Km以下的,宜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即总监办。

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和养护工程可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一级或二级监理机构。

公路机电工程可设置一级监理机构。

2监理人员配备

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应根据监理内容、工程规模、合同工期、工程条件和施工阶段等因素,按保证对工程实施有效监理的原则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每年5000万元建安费宜配备交通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1名;独立大桥、特长隧道工程每年每3000万元建安费宜配备交通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1名。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上述配置可在0.8~1.2的系数范围内调整。

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每50Km每系统宜配备交通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1名,根据工程情况、如系统复杂或隧道机电工程内容较多,可适当增加。

如遇重大工程变更等到情况,上述人员配备应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并就工程内容的变化、人员的调整事宜签订补充合同。

总监办应配备1名总监理工程师和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五年以上的现场工程监理经历、担任过两项以上同类工程的驻地或总监职务。

驻地办应根据工程复杂程度配备1~2名驻地监理工程师和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同类工程三年以上监理经历。

3职责划分

当采用二级监理机构和监理总承包时,应由中标的监理单位划分各级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当对监理机构分别招标时,应由建设单位划分确定监理机构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4总监办主要负责

1、主持编制监理计划。

2、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第一次工地会议。

3、按合同要求建立中心试验室。

4、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及总体进度计划、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5、签发支付证书、合同工程开工令、单位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6、审核变更单价和总额以及延期和费用索赔。

7、协助建设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8、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编制监理竣工文件、编写监理工作报告。

5驻地办主要负责

1、主持编制监理细则。

2、主持召开工地会议。

3、按合同要求建立驻地试验室。

4、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的混合料配合比、施工单位的机械设备、施工方案。

5、审批施工单位测量基准点的复测、原地面线测量及施工放线成果。

6、审批分项工程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和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7、日常巡视、旁站、抽检,并做好记录。

8、核算工程量清单,负责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

9、组织分项、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和质量评定,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10、审批月进度计划,编写合同段监理工作报告。

6监理阶段划分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阶段划分为施工准备、施工、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三个阶段。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至合同工程开工令确定的开工之日为施工准备阶段;合同工程开工之日至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为施工阶段;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至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之日为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

公路机电工程监理应增加试运行期阶段。

3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内容:

(一)准备工作

1配备试验室设备

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驻地办试验室应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

2熟悉合同文件

监理机构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本规范第1.0.3条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当发现有关文件不一致或有错误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3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合同规定的施工条件进行调查,掌握有关情况。

4编制监理计划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按合同规定报批后执行.

监理计划应明确监理目标、依据、范围和内容,监理机构各部门及岗位职责,监理人员和设备的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方案,监理制度,监理程序及表格,监理设施等。

5编制监理细则

驻地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主持编制监理细则,明确监理的重点、难点、具体措施及方法步骤,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二)监理工作内容

1参加设计交底

监理工程师应参加设计交底,掌握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标准和要点;熟悉对材料与工艺的要求,施工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以及对施工安全、环保工作的要求等;澄清有关问题,收集资料并记录。

2审批施工组织设计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包括:

1、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2、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费用目标是否与合同一致。

3、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有效。

4、安全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及工程项目应急救援抢险方案是否符合要求。

5、施工总体部署与施工方案和安全、环保等应急预案是否合理可行。

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或在特殊季节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3检查保证体系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是否落实,重点检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地试验室负责人的资格及质量、安全、环保人员的履约情况。

4审核工地试验室

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人员、设备、和试验检测能力是否满足合同要求,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5审批复测结果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审核和平行复测。当双方复测结果一致并满足规范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批复。

6验收地面线

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施工单位在原始地面线未被扰动前测定地面线,并对测定结果进行抽测。抽测频率应能判定施工单位测定结果是否真实可靠,且不低于施工单位测点的30%。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土石方工程量计算资料进行审核。

7审批工程划分

总监理工程师应于总体开工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予以批复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8确认场地占用计划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及临时增减的用地计划予以确认,并及时提交建设单位。

9核算工程量清单

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量清单复核结果进行核算。

10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单位提交了预付款担保后,按合同规定的金额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审批。

11召开监理交底会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工程开工前主持召开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有员参加的监理交底会,介绍监理计划的相关内容。

12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的组织和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规定。

13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后,应对合同工程的开工条件进行核查。具备开工条件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施工阶段监理

(一)质量监理

1审查工程分包

监理工程师应按本规范第5、6、7条的规定对工程分包进行审查。

2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使用的测量仪器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校准,审查其提交的施工测量放线数据、图表及放线成果并予以批复。

监理工程师应对基准点引出的工程控制桩进行复测,对施工放线的重点桩位100%复测,其他桩位不低于30%抽测。

3审批工程原材料与混合料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申报的原材料、混合料试验资料,对原材料应独立取样进行平行试验;对混合料可在施工单位标准试验的基础上进行试验验证,必要时做标准试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批复。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申请使用的商品混凝土或商品混合料配合比进行审查,并进行试验验证。

4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分项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该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安全、环保等施工管理、自检人员及主要施工操作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并满足施工要求。

5审查施工机械设备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满足合同要求,重点审查机械设备是否满足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进度等要求。施工单位如使用合同约定外的施工机械设备,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另行提出使用申请。

6审查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对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工程,应根据试验工程结果进行审批。

7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重点按本规范5.1.1~5.1.6条规定审查其是否具备开工条件,以确定是否批复其开工申请。

8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对施工单位外购或订做用于永久工程的构、配件或设备,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产品合格证和自检报告。可采用常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的,监理工程师应按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进行抽检,合格后方可准予使用。

9巡视

监理人员应重点巡视:正在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是否已批准开工;质量检测、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到岗;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现场使用的原材料或混合料、外购产品、施工机械设备及采用的施工方法与工艺是否与批准的一致;质量、安全及环保措施是否实施到位;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施工自检和工序交接。

监理人员每天对每道工序的巡视应不少于1次,并按附录B.1格式详细做好巡视记录。

10旁站

监理人员应对试验工程、重要隐蔽工程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进行旁站,宜旁站的项目见附录A.1。

旁站监理人员应重点对旁站项目的工艺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本规范第5.1.9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责令立即改正;当可能危及工程质量、安全或环境时,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旁站监理人员应按附录B.2格式如实、准确、详细地作好旁站记录。

旁站项目完工后,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1抽检

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重点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泥、钢材、沥青、石灰、粉煤灰、砂砾、碎石等主要原材料及各种混合料进行抽检,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其余材料应不低于10%;对已完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

监理工程师对材料或工程的质量有怀疑时应进行进一步的判定。

12关键工序签认

完工后无法检验的关键工序,须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并留存相应的图像资料,未经签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3质量事故处理

当发生可由监理工程师机构处理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工程暂时停工指令,并要求其立即书面报告质量缺陷、质量隐患的发生时间、部位、原因及已采取的措施和进一步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应对处理方案进行审核后报建设单位批准,对处理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理并予以验收,处理合格、隐患消除的可发出复工指令。

当发生不属于监理机构处理的质量事故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速报有关部门。监理机构应和施工等单位一起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积极配合调查。对加固、返工或重建的工程,除特殊规定外,应视同正常施工工程进行监理。

总监办应建立专门台帐,记录质量事故发生、处理和返工验收的过程和结果。

14中间交工验

监理工程师收到分项工程中间交工申请后,应检查各道工序的施工自检记录、交接单及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关键工序的交验单;检查分项工程的质量自检和质量等级评定资料;检查质量保证资料的完整性。

驻地办应按合同规定对交工的分项工程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15质量评定

监理工程师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二)施工安全监理

1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审查重点是:

1、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2、是否制订了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3、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4、是否制订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5、施工现场布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情况,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订的工程项目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7、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计划、安全交底安排。

8、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

2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3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过程中应监督施工单位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违规作业时,应予制止。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等要定期巡视检查,如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落实施工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

5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帐。监理机构应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帐,并由专人负责。监理人员应将每次巡视、检查、旁站中,发现的涉及施工安全的情况、存在的问题、监理的指令及施工单位处理的措施和结果及时记入台帐。总监理工程师的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施工安全监理台帐记录情况。

6分项、分部工程交工验收时,如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理未完成,不得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三)施工环境保护监理

1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按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制订了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

2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中,应随时检查施工单位制订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站的主要内容有:

1.是否落实了施工环境保护责任人。

2.是否对施工人员进行了环保教育。

3.施工现场的布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4.职业危害的防护措施是否健全。

5.施工现场(含临时便道、拌和站、预制场等)和料场等是否洒水防尘。

6.是否按有关要求采取降噪措施。

7.材料堆场设置环境的合理性及采取措施减少运输漏洒情况。

8.施工废水、渣土、生活污水、垃圾的处置是否合理。

9.是否按照批准在拟定的取弃土场取弃土,取土结束后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排水防护和植被恢复措施。

3如发现施工中存在违反有关环保规定、未按合同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4施工中发现文物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依法保护现场,并报告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

5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依法取得砍伐许可后方可按照砍伐许可的面积、株数、树种进行砍伐,并注意保护野生动物、植物。

(四)费用监理

1监理工程师必须以质量合格、手续齐全,且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作为计量与支付的先决条件。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支付。

2监理工程师在计量与支付时应符合合同规定,并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及时。计量与支付的项目与数量应不漏、不重、不超。

3对实体质量合格,存在外观质量缺陷但不影响使用和安全的工程,监理工程师可依据合同规定折减计量与支付,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4监理工程师应建立计量与支付台帐,根据施工单位申请和有关规定及时登账记录,实体动态管理。当有较大差异时应报建设单位。

5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计量申请后应及时计量,对路基基底处理、结构物基础的基底处理及其他复杂、有争议需要现场确认的项目,应会同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现场计量。

6监理工程师须依据本规范第1.0.3条规定和经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中间交工证书》及核定的工程量清单等资料进行计量。

7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发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五)进度监理

1监理原则

进度监理应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上,以计划控制为主线进行。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按时提交进度计划,严格进度计划审批,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进度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按照合同规定纠正。

2计划编制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提交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应有文字说明、进度图表和保证措施等。总体进度计划中宜绘制网络图,标注关键路线和时间参数。总体进度计划和月进度计划应绘制资金流量S曲线图。

3计划审批

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进度计划。总体进度计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月进度计划等应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总监办。经批准的进度计划作为进度监理的依据。

4计划检查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进度计划检查工程实际进度,并通过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对每月的工程进度分析和评价。评价结论写入工程监理月报。

5计划调整

1.对总体工程进度起控制作用的分项工程的实际工程进度明显滞后于计划进度且施工单位未获得延期批准时,监理工程师必须签发监理指令,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加快工程进度。需要调整进度计划的,调整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必须报监理工程师重新审核。

2.施工单位获得延期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延期批复调整工程进度计划。调整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应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3.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进度延误,在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指令后施工单位未有明显改进,致使合同工程在合同期内难以完成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并按合同规定处理。

4.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工程进度重大调整时,应按合同或签订的补充合同执行。

(六)合同其他事项管理

1工程变更

施工单位要求工程变更时,应提交变更申报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核,按施工合同要求须由建设单位批准的隐蔽工程的变更,还应会同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现场共同确认;建设单位要求工程变更时,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下达工程变更令。

变更费用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计算,会同未约定的应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2工程延期

监理工程师应对符合合同规定的延期意向或事件做好现场调查和记录,在施工单位提出正式延期申请后,对延期原因、发展情况、结果测算等资料进行审核并报建设单位。

3费用索赔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符合合同规定条件的费用索赔意向和申请予以受理,对索赔发生的原因、发展情况、结果测算等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应编制费用索赔报告报建设单位。

4价格调整和计日工

价格调整和计日工应由监理工程师安合同规定予以核定。

5工程暂停

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暂停令,应明确工程暂停范围、期限及工程暂停期间施工单位应做的工作,并报建设单位。

6工程复工

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暂停需复工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并签发复工指令。

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暂停,在暂停原因消失后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复工指令。

7工程分包

1.监理工程师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分包的管理,按合同规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报建设单位批准。

2.监理工程师发现有非法分包、转包时,应指令施工单位纠正并报告建设单位。

8工程保险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对工程保险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9违约处理

1.监理工程师认为违约事件可能发生时,应及时提示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

2.违约事件已发生,监理工程师应调查分析,掌握情况,依据合同规定和有关证据评估损失,提出处理意见。

10争端协议

1.监理工程师应受理争端一方或双方提出的协调申请,并及时调查和收集相关资料,提出解决建议,对双方进行调解。

2.仲裁或诉讼时,监理工程师有义务作为证人,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有关证据。

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

1审查交工验收申请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及有关规定要求,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重点检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的完成情况;施工自检结果;各项资料的完整性;工程数量核对情况;工程现场清理情况。

2评定工程质量与编制监理工作报告

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汇总、整编监理资料,对工程的质量等级进行评定,按有关规定编制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3参加交工验收

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接受对监理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的检查,协助建设单位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评定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

4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合同工程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合同工程交工结账单,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认合同工程交工结账证书,报建设单位审批。

5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剩余工程的实施情况;巡视检查已完工程;记录发生的工程缺陷,指示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并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责任及修复费用进行调查、确认;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资料。

6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在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收到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的终止缺陷责任的申请后,监理工程师应进行检查。符合条件时,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总结。

7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最后结账单及所附资料后应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最后结账单经施工单位认可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8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监理单位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学习监理课程的自我心得

通过对《公路工程监理》的学习,知道了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中所需要的“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知识,即根据合同文件与技术规范进行公路工程质量、进度、费用控制(三控制)的A-法;工程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两管理)的程序方法;工程监理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一协调)工作等知识,以实现质量高、投资省、工期短的三大目标。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是与国外接轨并结合中国国情,在工程建设领域中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监理的工作质量直接关系着工程质量和进度、关系着将来的使用和国家及人民的生命及人身财产安全。监理是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一环。无论在将来的工作中我是否会成为一名监理,我都会知晓监理的作用和管理范围。能将相关知识应用于工作之中,不违反施工的要求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学有所得学有所用。同时感谢老师对我们的知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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