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针对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问题,分析了建筑工程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了监理工作应制定的安全监理措施,做好安全监理工作。
关键词:监理、安全、控制
随着建筑行业体制改革的发展及深入,建设管理制度的全面推广,参与建设工程的各参建单位都已经认识到:抓好建筑施工安全工作,不仅是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障,也是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和发挥投资效益的基础。为此,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颁布第393号令通过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并于2004年2月1日起实施。随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安全监理工作成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质量、进度、投资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目标控制体系,并在监理委托合同中以合同条款的形式予以明确。随着安全监理的加入,扩大了监理的业务范围,增加了监理单位的责、权和应履行的义务。
一、学习条例.充分认识安全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个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行政法规:
《条例》第1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向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条例》第16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上述规定明确地表达了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使监理工作在原来的“质量、进度、投资”三控制,“合同、信息”两管理,组织协调的基础上,增加了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这就要求监理人员不断提高水平具备承担安全监理责任的能力。
二、查找原因,确认安全事故的主要成因
施工过程中造成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有:安全意识不强;操作人员行为不安全;技术不规范;生产环境不良;材料、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等。分析可知造成安全事故的关键是人和物的不安全因素。解决相关因素后,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的概率将降低或者避免。
三、方案先行、预控为主,严把监理审核关
监理人员以“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唯一原则,以熟知的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管理知识及安全技术措施,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如:
1.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是否符合现行标准,抽查相关人员上岗证书及教育培训记录,抽查施工现场,审核施工单位资质与施工项目范围是否相符;
2.检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确保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督促施工单位控制分包单位的资质及人员资格,制定相应分包单位管理制度;
4.抽查施工单位对安全设施所需要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供应单位的控制要求,抽查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资料。
5.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方案”、监控项目安全技术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1)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危险源识别、评价,对重大危险源制订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
(2)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应结合项目的实际及危险源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应有针对性并切实可行,施工组织设计应经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审核;
(3)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安全技术方案,要求其具有针对性及可行性,要求针对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的施工项目编制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应进行必要的计算及专家论证,要求施工单位对方案进行交底、检查及验收;
(4)抽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各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封闭并将书面交底记录报监理单位备案;
6.监控施工单位对现场的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及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
(1)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安装、验收、检测、使用、保养维护等制度,购置设备应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租赁设备的应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并向监理单位备案;
(2)审核施工单位拆装大型起重设备的专项方案,拆装单位的资质及人员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验收及交接并向监理单位备案,定期的检测及维修应符合有关规定;
(3)审核施工单位对现场的平面布置及安全防护设施,检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是否规范、有效;
(4)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安全检查工作必须是全面的、连续性的,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以监理工程师通知等形式书面向施工单位(抄送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落实整改工作,力求尽可能地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5)制止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必要时下达停工令。
3.结束语
总之,现场安全监理工作是一项动态管理工作,应注重长效管理。在不同施工阶段,对重要部位及事故易发场所应加强巡视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或专职安全监理员应及时发出整改指令,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经总承包单位技术部门审核后实施。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该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着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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