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监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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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委托监理制度的实施逐步规范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参与各方的责任逐渐明晰,但在建设方委托监理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造成了监理作用发挥的弱化。本文剖析了现行委托监理问题和原因,并在探索发挥监理作用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研究。
【关键词】委托,监理,问题,对策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从1988年开始实施的委托监理制度逐步完善,参加建设工程项目各方的责任逐步明晰,监理企业的质量安全行为也逐步规范。但作为建设单位一方,在委托监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需要重视的问题,亟需探讨解决的办法。
一、委托监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监理工作的片面性。一是有的建设单位,委托监理是出于上级政策要求,并非完全自愿,认为委托了监理单位,会降低自己手中的权力,增加自己工作的难度。二是有的建设单位出于对工程业务的不熟悉,就把监理工程师当作承包商的质检员。三是误认为工程质量是监理负责的。监理的质量责任可以理解为,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不论监理是否检测到和发现承包商的不合格产品,监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不能因此而免除承包商的责任。
(二)委托监理工作的滞后性。一是委托监理仅局限于施工阶段。大量的工程建设实践表明,作为确定工程实体和功能,进入施工阶段工作依据的设计阶段,还存在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二是就施工阶段的监理而言,多数建设单位在招标选定施工总包单位后,再选择监理单位。
(三)发挥监理权力的局限性。一是有的建设单位对工程业务不太熟悉,随意更改设计文件,违反强制性规范条文。在思想上认为监理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建设单位的指令。二是有的建设单位不按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项,承包商拿工程款不需经过监理批准,不管工程质量优劣都能拿到工程款,导致监理人员也不能有效地对质量进行监控。三是有的建设单位多头发布指令,过多地干预监理的工作。建设单位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临时改变正常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各种欠科学的随意安排,造成了施工管理上的混乱,造成监理对建设具标得不到良好控制。
二、充分发挥委托监理的作用
(一)倡导全过程的建设监理。工程建设全过程是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直至项目交付使用的整个过程。一是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尽可能实行设计监理。从现阶段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状况来看,监理工作大多还局限于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对设计监理工作的重要性没有足够的认识,认为搞设计有专门的设计院,没必要花钱委托监理,有的建设单位把监理费支出看成是一项经济负担,在监理招标时报价最低得分最高的原则,以最低价中标,投标时完全承诺建设单位要求的条件,在实施监理时人员不能完全到岗。设计质量的高低,不仅决定着项目的使用功能、结构安全,还从源头决定了投资。同一工程采用不同的设计方案,就会产生完全不同的经济效果。监理单位提出优化工程设计的方案往往会在保证质量和功能的情况下节约成百上千万的经费。建设单位要舍得经费投入,发挥好几十万元监理费对几千万工程费的杠杆作用效益。二是实行施工阶段监理工程。要尽量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及时委托好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可以先行一步进行施工图会审,并协助建设单位进行施工招标等前期准备工作,有效化解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并确保监理单位提前施工单位进人施工现场。
(二)支持监理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一是要关心爱护监理,充分调动监理工作的积极性。要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为监理提供办公、住宿、生活、交通、通信等力所能及的帮助,让他们尽快地进入施工现场安心工作。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方法,调动监理工程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好监理工程师的参谋作用,为建设单位多出谋划策。二是大力支持监理的工作,做好监理的后盾。对于在施工过程中的监理方和承包方的矛盾问题,建设单位住工地代表应积极做好协调,分清是非,统一认识,把各方的行动统一到法规规范中来,对需要停工、整改和返工决不含糊,要进行果断处理。三是注重管理艺术,树立监理形象,尊重监理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监理单位在委托合同要求内开展工作,依据监理规划制定的监理流程,进行隐蔽验收、施工旁站、巡视检查验收。
(三)切实用好监理的权力。关于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应在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并由建设单位明确授权。按照现行的法规和条例规定,监理人可以行使的权力,一是有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有选择工程分包单位的认可权。大量的工程实践证明,选择了什么样的设计方案,就决定了什么样的工程造价,选择了什么样的施工队伍,就决定了什么样的工程质量。二是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监理如果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约定的要求,应当报告委托人要求设计单位更改。监理工程师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的唯一管理者,业主委托了监理,就应由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实施,而业主所要做的,是如何做好对监理的管理,而非直接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涉及到质量和安全等重大问题和隐患,监理行使停工令应该得到建设单位的支持,不能出于工期紧,出于无原则的维护施工单位的利益而否定监理的权力。对于工程款的支付权,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款的复核确认与否定权应交由监理。未经监理人签字,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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