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

本文介绍了探讨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相关内容,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参考。

摘要:根据工程监理制度和安全施工的关系,根据法律方面与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详细的研究,然后根据法理和现实开始,针对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展开了总结和归纳,具体的一些条文规定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最后给出某些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针对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有扩大化的倾向,应予以制止。

关键词: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法理研究;2003年,由国务院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它在第十四条和第五十七条涉及到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此外,各地方政府和各行业部门也陆续地出台了一些关于安全监理的内容的法规。所以,从工程建设的现实和发展趋势考察,监理责任范围逐步扩大,影响程度逐步加深。如《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就规定了建立对建设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而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监理企业应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督制度及运行机制。在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第六十条规定:监理人员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承包商,有权暂停拔付工程款或建议中止工程承包合同。北京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也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意见: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的职责包括审核查验职责、安全检查职责、督促整改职责。1.工程监理安全责任的法理一系列研究中国在工程建设方面高度重视对建筑活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着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7条规定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但由于刑法规定,在上述单位犯该罪时,应受刑罚处罚的只能是上述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因此,该罪的主体也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中对发生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而工程监理单位要想触犯该款,除非故意要求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有损工程质量的设计、施工活动不监督、不指出、不制止、不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行为。如果监理单位在平时的监理活动中已经多次敦促、反复强调了施工现场的一些不安全隐患,那么,工程监理单位就不应该承担该条的责任。除此之外,对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一名土建监理员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提起公诉更是莫须有的罪名,因为根据刑法第143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监理人员不是建筑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根本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也就不构成犯罪。(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解析该法律专门规定了建筑工程监理,其中:第32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35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第36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37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第38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2.工程监理安全责任的现实研究和分析鉴于安全隐患具有复杂的产生和发生背景,一切工程安全事故往往都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突发性,如果一个工程监理单位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建设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施工单位坚决反对,建设单位也不会同意,以后三方如何协调合作也会成为难题。所以说,许多条例的规定在现实中根本行不通。因为工程监理单位不同于政府机构,其没有执法权,其与建设单位的关系是平等的合同关系,而且建设单位是甲方,占主动权。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也是建立在建设单位的委托基础上,如果建设单位对工程监理单位的支持不够,委托走形式的话,工程监理单位很难在现场真正发挥作用。除此之外,造成安全事故隐患的因素一般说来是人、机、料、法和环等5个方面,而实际操作的人为因素则是目前引发事故的最大根源。监理能管得住施工企业的管理层,但根本管不住具体操作者。因为有的施工企业本身就存在管理层与基层断档的现象,管理渠道不畅,甚至有些企业在施工现场连专业技术人员都没有,管理人员又不懂行,使施工处在随心所欲的之中,担当工程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理人员根本无力去履行真正的工程监理工作。3.结论综上所述,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按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有关法规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相关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者与生产组织者是不一样的。按谁组织生产,谁承担安全责任的基本原则,现有条件下,监理单位承担施工安全责任的权力不足。但是从性质上来看,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工程建设知识技能和经验为业主提供的监督管理服务,它既不同于承建商的直接生产活动,也不同于业主的直接投资活动,它不向业主承包工程报价,不参与承包单位的利益分成。所以,监理单位承担施工安全责任的理由不足。而程建设监理的目的则是力求使工程项目能在计划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内建成动用,监理工程师不是施工员,他不直接进行生产活动,监理单位不是承包商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或保证人,监理工程师只能力求项目目标的实现,而不能保证。所以,要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安全监理责任既没有法律基础,又没有概念内涵,更不具现实意义。在现实工作当中,监理工程师只能承担服务责任。所以说,《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某些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对安全监理责任的规定还真的在执行过程中要好好地商榷一番。政府有关部门应该考虑停止或阻止对工程监理单安全责任扩大化的倾向,以保证我国建设监理行业健康、持续、科学、和谐的发展。参考文献[1]吴中强.关于监理企业实行项目目标成本责任制工作的探讨[J]建设监理2011(4)[2]王建荣.加强混凝土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J]建筑设计管理,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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