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
住建部、发改委联合发布《加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的通知》:到2025年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
近日,住建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的通知》,要求到2025年,全国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力争控制在9%以内。通知还要求,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一户一表改造等,对超过使用年限、材质落后或受损失修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确保建设质量。
北京率先出台国有住宅用地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配套文件:新供商品住房每年按比例配建!
2021年12月27日,北京市住建委、市发改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新供住宅项目配建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在全国率先出台国有住宅用地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配套文件,明确各区要在新供商品住房、安置房等项目中,每年按项目住宅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
发改委、住建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鼓励基础设施项目开展REITs试点!
日前,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该意见,明确提出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项目稳妥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河北省印发《进一步推进停车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明确2022年新增城市公共停车位不少于20万个!
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停车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了2022年工作目标:城市新开发建设区域严格执行配建停车位标准,新城区、新建筑不欠新账。老城区、老建筑尽力补配补建停车位。推动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到2022年底,新增城市公共停车位不少于20万个,补齐历史欠账。
住建部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可复制推广经验清单:多省市优秀案例上榜!
自去年11月以来,住建部共发布了两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清单,第一批于2021年11月10日发布,共13条;第二批于2022年2月7日发布,共16条。在两个批次的经验清单中,全国多个省市在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方面的优秀案例和成功经验上榜,以住建部的名义向全国推广,助力2022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在全国全面开花。
春节后全国多地重大项目竞相开工,一季度基建投资为重大项目建设托底发力!
截至2月9日,湖北省、福建省、陕西省等地相继举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集中开工仪式。而在上海、雄安新区、广东、云南、湖南等地下属的区和地级市也有一大批重大工程在春节后集中开工签约。聚焦加强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地方项目建设正在跑步入场。基建投资是2022年“稳增长”的重要抓手,专家分析认为,基建投资在2022年的托底和带动作用仍然可期。
湖北十堰市2月份集中开工重大项目亮点纷呈:全市开工重点项目201个、总投资830亿元!
2月份,湖北十堰市计划开工重点项目201个,总投资830亿元。其中产业项目115个,总投资750.9亿元;基础设施项目61个,总投资56.3亿元;生态环保项目15个,总投资16亿元;社会民生项目10个,总投资7.2亿元。从规模上看,30亿元以上项目5个,总投资422亿元;10—30亿元项目14个,总投资204.4亿元;1-10亿元项目68个,总投资166.2亿元。
全国多地密集出台扩大有效投资相关政策,助力2022年重点项目建设实现首季“开门红”!
浙江、上海、四川、云南等地近日密集出台扩大有效投资相关政策,力图通过现金奖励、要素倾斜等一系列激励措施调动地方和项目业主的能动性。四川、安徽、河南、陕西、甘肃等10个省份上调了2022年固定资产投资目标,大部分省份将积极扩大有效投资作为2022年首要任务,明确适度超前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突出抓好重大项目建设。多地重点项目建设再提速,2022年首季开门红已然在望。
从全力蓄势到全面起势,山东烟台市2022年重点项目建设开启首个百日攻坚行动!
当前,烟台正处在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加快构建“1+233”工作体系和“12335” 中心城区建设格局,必须把项目作为经济发展主抓手,以此扩大有效投资、促进稳定增长。2022年烟台重点项目建设可谓“虎”力全开,抢时间、赶工期、抓进度、促落实,掀起了烟台首个百日攻坚行动的新高潮,为烟台“从全力蓄势向全面起势转变”敲响了激昂的奋进战鼓。
江西省发布超高层建筑限高令:南昌市限建250米以上建筑,其他市县限建150米以上建筑!
近日,江西省住建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转发国家住建部、应急管理部通知,明确要求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严格管控新建超高层建筑,南昌市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其他市、县,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