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1、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已满。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2、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已经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了赔偿责任,且得到监理工程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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